对我国确立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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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确立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的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由此引发了种种弊端。我国已经具备设立集中审理原则的条件,应确立原则性的集中审理原则,并通过确立裁判者不得更换原则、建立审判程序更新制度、候补法官制度、完善刑事审判中断制度等以确保该原则的实现。  关键词刑事审判集中审理审判中断审判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07-02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集中审理原则的确立是在刑事诉讼多重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的结果

2、,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性的内在要求,具有保障诉讼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优化程序结构、保障人权等多项功能。我国刑诉法未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由此引发了种种弊端。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的缺失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在我国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中审理原则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对深化司法改革有所助益。  一、集中审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现行刑诉法中未规定集中审理原则,理论界对该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司法实务中与集中审理原则悖反的现象时有发生,表现在:(1)庭审过

3、程中断常态化。我国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况,但对延期审理的次数、庭审中断以后恢复审判的最低时间限制以及在较长时间内未恢复审判、合议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延期审理任意发生,庭审中断常态化。(2)违背庭审亲历性现象严重。一是非承办法官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二是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使这部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分离,导致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联系的审判集中性丧失了存在的意义。(3)定期宣判常态化,当庭宣判率较低。  上述悖反集中审理原则的现象给我国刑事审判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降低了司法权威。庭

4、审的不时中断以及庭审过程与裁判形成之间隔,客观上为某些心术不正者干扰司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了司法权威。(2)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审判中断使公开审判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审判活动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作用的实际效果受到极大影响,也易使他们心中产生司法随意的不良印象,必然降低司法的公信力。(3)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审判中断后如果恢复,审判组织成员和诉讼参与人就需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对前期庭审情况进行温故知新,对即将开始的审判做必要的准备,必然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审判效率。(4)抑制了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对一起案件多次开庭审判,既会

5、导致法官无法集中的接触证据,或使前期庭审中已形成的心证变得模糊不清,无法对案件形成准确、全面地认识,难以做出正确裁判,也易造成诉讼参与人对相关事实的记忆衰减,使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的必要性代写论文  1.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是实现刑事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权的重要保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该《公约》第14条第3项最低限度保证(丙)规定,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

6、延。可见,获得迅速审判是《公约》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公正审判的国际准则之一。我国已加入该《公约》,确保刑事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是我国贯彻《公约》精神的重要内容,而集中审理原则的确立可确保刑事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权的真正实现。  2.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有效途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集中审理

7、原则,既能督促控辩双方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又能促使法院迅速审理和及时裁决案件,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审判效率,确保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代写论文  3.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集中审理原则是对抗制审判的内在要求,我国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对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建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这种庭审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具有一定的对抗制特征,但因未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导致这种新的庭审方式流于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可能会走进一步借鉴对抗制诉讼的某些技术性设置的道路,这将会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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