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旨主义方法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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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旨主义方法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原旨主义/困境/出路/宪法核心理论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原旨主义解释方法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各持己见,论战激烈。事实上,传统原旨主义者所持的理由无法掩饰该方法所存在的困境,即关于宪法权威性来源的问题和立足点上的问题。尽管如此,这些困境并不意味着原旨主义方法失去了合理性通道。宪法核心的首要价值理论不仅可以澄清对原旨主义方法的误解,而且只要传统原旨主义者认识到这一宪法核心理论,并对其观点进行必要修正,就能在自己编造的梦幻迷宫中找到出路。  在宪法解释诸方法中,原旨主义方法具有恒久的独特魅力,长期以来,凡研究宪法解释方法者无不关注这种方法。迄今为止,关于原旨主义方

2、法仍然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无意重复这方面的内容,这里从原旨主义方法及其遭受的非难入手,在阐述这种解释方法的困境之后,从另一种视角对该方法进行新的诠释。首先需要申明的是,这样做并非想调和这种解释方法所引起的争论,更不是要为其中一方辩护,而是力图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对原旨主义解释方法进行理性剖析,澄清其内在机理,以期排除因对这种方法的误解所带来的无谓纷争,达至还原其本来面目之目的。  一、原旨主义及其遭受的非难  拉伦茨认为,“解释均始于字义,”[1]在有不同解释可能性时,就会发生“何种解释最能配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或其规范想法”的问题。[2]由此言可以看出,原旨主义方法原本是为了解决文义解

3、释方法的缺陷而提出的,它试图通过求诸于制宪者,以将其作为一种有助于解决解释上的争议的权威性手段,然而没料到的是,它自身又引发了无尽的争论。  原旨主义方法可以获得一些正当化的理由,持这种观点者的有力主张是,从本质上看成文宪法具有不随时间而改变的固定含义,并且这种含义与宪法首次获得通过时的语词所表示的含义是一样的。[3]总的来看,各种原旨主义主张主要有这样两个方面的重要理由:一是为了实现宪法的安定性价值;二是基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划分的考量。  原旨主义者认为,之所以采取成文宪法的形式,就是为了保持其稳定性。只有按照宪法制定者的意图解释宪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使宪法不致因各种情势的变化而归

4、于无效。他们认为,权威的安定性是宪法的重要价值,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的好处,[4]这是在从事宪法解释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宪法未被修改之前,就必须按其通过时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不仅在用词上,而且在意义上都是相同的,只要它以当前的形式存在,它就会以同样的词、同样的意义来解释,以制宪者制定出来并由人民投票通过时的意图来解释。[5]同时,国家权力的划分要求宪法解释者必须尊重制宪者的意图。按照多数规则(Majority8rule)制定出来的宪法为国家机关各部门设定了权力行使的界限,释宪者的任务就是依照宪法条款、通过各种途径去探求宪法制定者的意图是什么,[6]不能逾越其权力范围,否则就

5、是对其他部门权力的侵蚀,尤其是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中,这样做就意味着司法篡权。[7]  从上述理由来看,原旨主义方法似乎无可厚非,然而在其反对者看来,它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宪法的制定者是由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的许多人组成的集合体,他们对宪法概括性条款的具体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出现了制宪者当初没有意识到的情形,他们没有提供如何处理这些新问题的答案。再次,制宪者的意图要么缺乏文件记载,要么记载残缺、有时甚至是被记录人员篡改过,“要从这些记录中发现原初意图是一个不可能的解释任务”。[8]最后,作为宪法批准者的个人或其代表关于宪法含义的观点各不相同

6、,认为能在这些人中发现统一的意图近乎荒谬。解释者在遵循历史的伪装下有修改甚至编造制宪者意图的可能。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an,Jr.)指出,原旨主义是“伪装自我谦逊······但事实上是在谦卑的掩饰下的自大。[9]  加达默尔曾说,“理解首先意味着对某种事情的理解,其次才意味着分辨并理解他人的见解。”[10]在看待原旨主义正反双方的争论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解释是对某种对象的解释。也就是说,在解释者开始其解释活动之前必然先有需要解释的对象存在,如果先不存在解释的对象,就无所谓解释了。从这个方面来说,原旨主义论者优于它的反对者,因为前者主张宪法解释应该寻求制宪者的意图—

7、—尽管该主张中的一些观点似有值得商榷之处,而后者在截然反对前者、提出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使自己失去真正的解释对象。当解释者没有解释的对象时,他实际上不是对既存宪法文本的解释,而是在表达解释者对既存文本之外的某种具体问题的宪法性观点——他是在传达他自己心中的“文本”的含义、而不是在传达已经客观存在的宪法文本的含义,这就有把他自身置于既是解释者又是被解释的对象的危险境地。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种传统原旨主义方法仍然存在其自身难以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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