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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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实现对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宣判后事务处理四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第三条 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二)依审判规律管理审判,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三)审判各部门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统一协调部门。第五条 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

2、流程是: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和宣判阶段→宣判后事务处理阶段。第二章  立案阶段第六条 本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由立案庭负责。第七条 立案庭立案窗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审查立案;2、向原告送达相关立案材料;3、告知当事人其它有关事项。第八条 立案窗口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应责令原告提交下列材料:6(一)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副本;(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己方授权委托书;(三)与诉讼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九条 已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窗口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填写收案日期等。第十条 决定立案后,由立案窗

3、口向原告送达下列材料:(一)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须知;(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四)诉讼风险提示函;(五)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第十一条 立案窗口排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庭长可根据情况调整承办人。第十二条 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十三条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审理的案件,立案庭登记并排定法官、审判法庭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业务庭。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的,立案窗口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承办法官裁决。承办法官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应当及时执行;承办法官

4、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第十五条6原告在立案阶段提出的案件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由立案窗口按规定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第三章庭审准备阶段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下列材料:(一)起诉状副本;(二)应诉通知书;(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四)当事人诉讼须知;(五)开庭传票;(六)诉讼风险提示函;(七)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八)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向第三人送达诉讼材料依前款规定。第十七条 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应在文件上填写收文日期及签收人;对当事人提交的物证、视听资料及其它材料,应出

5、具签收清单。第十八条法官助理负责的庭审准备工作包括:(一)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二)组织证据交换;(三)庭前调解;(四)对撤诉申请进行裁决;(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按法官的指令调查取证;(六)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等事项;(七)完成庭前准备阶段的信息录入;(八)因故无法按原定期限开庭而重新排期;(九)其它程序事项的处理。第十九条 庭前准备工作应当达到以下目标:6(一)依法调解,努力实现本院规定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使案件在庭审前调解或撤诉结案,提高审判效率;(二)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使案件提交开庭前,做到案件基本诉讼证据清楚。第二十条 业务庭庭审准备阶段,当事人提出增变诉

6、讼请求、提出反诉、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回避、申请追加当事人的,由法官助理审查并制作文书,提请承办法官决定。承办法官作出的上述决定,由法官助理执行。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应当分别制作笔录。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可以不进行证据交换,但应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被告及第三人,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原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调解。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送

7、交庭审。第二十四条 案件经法官助理在庭审前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由法官助理制作结案文书,报承办法官签发。第二十五条 法官助理审查发现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的,应直接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开庭审理。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不进行证据交换,直接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送交庭审。6第二十六条 法官助理应在排期内完成全部庭前准备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向承办法官报告理由。法官助理完成庭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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