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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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关键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论文代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如何从程序上确保用以定案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始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综观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主要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赋予刑事被告人与证人[1]对质的权利;三是设置传闻法则。而我国立

2、法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为常态。由此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第一,证人、鉴定人出庭究竟有无意义,意义又何在;第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为何成为常态;第三,我国立法如何设置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机制才更为科学、合理。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是指它能对刑事诉讼产生哪些影响,也就是说能够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哪些需要。综观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功能:(一)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刑

3、事审判旨在为控辩双方判决进行理性的协商、交涉、论证、争辩提供一种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将要受到判决直接影响的被告人不仅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而且能够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其中,对于影响自己重大利益的证人、鉴定人,被告人享有对质权,这应是任何一种公正的审判程序为其提供的必要保障。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确立了刑事被告人在审判中所享有9项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权,其中第7项便是赋予被告人有权与对他不利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有权申请对他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进行

4、作证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以及日本宪法第37条均赋予刑事被告人同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以及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综观现代主要法治国家,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已经成为常态,[2]这既是由现代审判的内在品质所决定,也是由公正的审判目的所决定。(二)保障对抗制审判的真正实现威格莫尔曾经断言:如果不考虑政治制度等更加广泛的因素,则交叉询问制度、而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才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改善审判程序的方法所做的最伟大、最长久的贡献。[3]笔者认为,正是交叉询问制度为控

5、辩双方提供了平等质证与辩论的机会,控辩双方平等沟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真正成为诉讼的中心,正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设置传闻证据规则,赋予被告人对质权等制度确保证人出庭。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出庭。因此,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是促使其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从而有助于庭审以更加理性、更加民主的方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司法审判的功能绝不仅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且要通过这一过程建立起犯罪与刑罚、过错与责任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

6、信息。[4]二、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探讨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态。这种状况对审判究竟有何影响?相关报道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5]证人、被害人不配合作证,导致的后果就是诉讼程序受阻,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有些情况下证人的行为直接决定诉讼的成败。[6]

7、由此可见,证人、被害人不出庭作证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造成证人、鉴定人普遍不出庭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呢?这是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点问题。(一)影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从以往的研究看,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有多种,既有文化、观念因素,又有制度因素。1.现行立法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采取了容许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

8、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从《解释》的上述规定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立法采取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现行立法存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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