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看民法体系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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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看民法体系化问题  “体系不仅对法律资料的鸟瞰和实务有帮助,也是重新认识既存之关联,进一步发展法律的基础。”[1]民法作为我国私法中的重点部门法,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的重要基石,对其进行体系化是数代民法人孜孜以求的梦想。2017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编纂民法典这一经典路径实现我国民法体系化,不仅是我国无数学者经过长久考证后作出的慎重选择,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也被世界上许多先进的成文法国家所肯定。   1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看民法体系化问题  “体系不仅对法律资料的鸟瞰和实务有帮助,也是重新认识既存之关联,进一步发展法律的基础。”[1]民法作为我国私法

2、中的重点部门法,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的重要基石,对其进行体系化是数代民法人孜孜以求的梦想。2017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编纂民法典这一经典路径实现我国民法体系化,不仅是我国无数学者经过长久考证后作出的慎重选择,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也被世界上许多先进的成文法国家所肯定。   1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看民法体系化问题  “体系不仅对法律资料的鸟瞰和实务有帮助,也是重新认识既存之关联,进一步发展法律的基础。”[1]民法作为我国私法中的重点部门法,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的重要基石,对其进行体系化是数代民法人孜孜以求的梦想。2017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编纂

3、民法典这一经典路径实现我国民法体系化,不仅是我国无数学者经过长久考证后作出的慎重选择,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也被世界上许多先进的成文法国家所肯定。   1我国民法典编纂之必要性   我国学者及立法界一直在为民法体系化做着努力。我国《民法总则》的正式出台备受褒扬。我国民法典编纂作为“利用编纂概念”形成体系的方法,是民法体系化的重要经典路径之一;通过此路径进行民法体系化具有必要性。   首先,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民事法律部门的子部门众多,在《民法通则》的统帅下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在内的多部单行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的外在体系。这些子部门之间存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逻辑指引的主线,但

4、是不同单行法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矛盾与冲突。因此,急需一部能够在协调矛盾基础上制定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从而能够使民事更加便捷与高效。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间为1982年,距今已过去35年时间,当时立法基础已经发生改变,一些实质性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如今的社会。   其次,从其他体系化方法的特点来看,编纂民法典应当成为我国民法体系化的首选路径。一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体系完备的各种单行民法,如果将其保留能够在保证立法稳定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灵活优势;各单行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仅靠其无法实现真正的体系化。另一方面,有学者主张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实现民法体系化,而此方法仅仅是通过技

5、术性手段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无法真正实现内容全面性、内在一致性及价值的协调统一,[2]不符合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要求。   最后,编纂民法典符合民法体系化的目标要求。“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3]我国在充分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民法典的基础上,编纂出今日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总则编,能够实现内容全面性、价值一致性、形式统一性及稳定性、权威性的体系化要求,充分体现编纂民法典作为体系化路径的必要性。   民法体系化   法律体系的特征   关于体系之概念的特征,不同学派间之见解,究之实际,并无重大区别。   第一,体系具有抽象性。概念法学之开创

6、者Puchta认为,“为将所有之法律规定纳入体系,必须自个别的规定舍弃其特征,将之抽象化”。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必须具有能够抽象为同一逻辑主线的连接点,如民法典将各单行民法进行汇总的价值逻辑基础即是将“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连接点进行抽象后,形成体系。   第二,体系具有开放性。从应然角度讲,法律是演进的,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体系的开放性,不能在编纂民法典时将新问题解决之路封死;应当适当留有余地,以供弹性的处理现在不存在但将来会出现的种种现象,使法律能够满足不断发展之生活关系所引起的规范上的需要。   第三,体系具有逻辑性。从我国民法典编纂这一民法体系化过程来看,从实然和应然

7、的角度都应当要求体系之逻辑性,否则会因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而无法将体系化的结果进行适用,违背体系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体系具有价值选择性。从我国民法体系化过程能够看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种种利益之冲突并不少见,如“保证法律稳定性”与“实现法律科学性跨越”之间的博弈,体系建构者必须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否则体系无法自行建构,或言建构的体系无法满足要求。   民法體系化的方法   1.利用编纂概念   “利用‘编纂概念’的位阶构造为基础,可以将法律规范纳为一个整体,使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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