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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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总工会绵人社办〔2015〕181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10—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精神,为推进建设施工企

2、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现就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全覆盖、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全覆盖。二、参保范围和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参保方式、计缴办法和实名管理

3、(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0—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实行分标段招投标的项目,以承包标段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三)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

4、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建筑行业基准费率。项目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确定。建筑行业基准费率由人社部门核定发布。项目人工费占比由住建部门定期发布。(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及时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用于购买工伤保险。(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开设施工的在建项目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已完成项目工程价值)×项目人工费

5、占比×建筑行业基准费率。(—10—六)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加工程量的工伤保险费。(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依法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建设项目因故停工或复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止施工或复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在停工期间,不属于施工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设项目恢复施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期限。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确需

6、延长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相应延长工伤保险期限。(八)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名称等发生变更后,相关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九)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不仅要负责管理总包企业自己使用的建筑工人,还要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用人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建筑工人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所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使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

7、合同,发放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证”,并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10—、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用工登记表,并及时进行核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台账应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案。建设项目开工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所有职工花名册(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职工发生增减变化(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向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依据

8、《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受理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或处罚。(十)施工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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