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城容貌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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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2009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编,会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筱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兆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陆雯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京(丽水学院)、金荣标(丽水市广播电视大学)、向云发(丽水学院)、林震(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余世亮(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州分局)本标准属首次发布。1.总则1.1(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

2、的建设与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原则)本标准坚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护地方风貌:致力于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市民市容环卫意识和道德水准。1.3(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的区域。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标识标牌和广告设施、环境卫生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

3、引用下列文件。其中注明日期的,仅指所注明日期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指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201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GB/T32842-2016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

4、范GA/T900-201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88-2009城市街容标准DB33/T1001-20033.术语及定义73.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环境卫生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3.2城市道路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3.3主要街道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3.4重点区域设有集会中心、主要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

5、通枢纽及城市区域标志性的城市景观带等重要公共区域。3.5建(构)筑物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3.6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3.7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3.8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

6、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3.9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其绿化设施。3.10城市水域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3.11广告设施在道路、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各类载体的外部空间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用于发布各种形式广告内容的设施。3.12标识标牌标识指利用或依附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用于标明建筑物、单位、组织

7、和方位等名称和信息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标牌指用于制作标识的指示牌等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标牌、文化标牌、指示标牌、警示标牌等。4.建(构)筑物74.1(建构筑物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环境、自然环境、空间景观和色彩相协调,与建筑功能属性相符。4.2(清理维护)现有各类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安全和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脏污、颜色变化明显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构成危房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玻璃幕墙破损必须及时更换。

8、4.3(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清理场地。4.4(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历史文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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