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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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市府办发〔2016〕24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6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1—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效预防和整治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2、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镇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科学编制覆盖农村全域的镇村规划。乡(镇)、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的乡村体系,划定经济发展片区和确定镇村规模、职能及主导产业;合理安排乡村用地,划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整治乡村风貌,分区分

3、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建立全县(市、区)域“多规合一”、“一张图”。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规划期限已满的乡(镇)总体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开展修编,并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2—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镇村规划成果,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财政要安排经费,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镇村规划标准认真做好本区域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4、〔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二)严格执行镇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依规划建房,不按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审批宅基地独立建房;在乡集镇、村庄内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中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一)严把规划许可关。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5、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严把用地审批关。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要严格执行耕地保

6、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三、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一)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

7、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二)规范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4—格要突出体现赣南客家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努力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优先选用省、市推荐的农村住房建设户型设计图集。在选择新户型时,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防止出现村落无序建房的现象。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乡(镇)根据规划研究制定乡(镇)、村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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