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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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OFHAON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SEDITION)NO.32010GeneralNo.69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魏洪涛(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摘要: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对其的遏制与打击是一项全方位的合作问题.本文通过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发现我国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立法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我国贿赂犯罪客观方面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关键词:贿赂犯罪;客观方面中图分类号:I)6

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98(2010)o3—Ol36—o3贿赂型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交易行为,交易的内容是”权”和”钱”.具体而言,贿赂犯罪,均以行,受贿双方的“权钱”交易为核心,以受贿方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介绍贿赂虽然交易的内容不是直接的”权”与”钱”的交易,但其本质也表现为一定的”权钱交易”行为性质.为他人介绍行贿或受贿,从而从相关关系人那得到中介服务性财物类利益,是”权”与”钱”交易的辅助性中间交易环节,同样具有危害性,因此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

4、解读与评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一个必要要件,表现了犯罪的渎职性特点.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也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领导,制约关系间接地利用他人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间接利用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其是借助本人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或者一定的职务上的领导,控制关系实现的,所以也是利用受贿人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从而区别于388条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

5、确,利用本人职权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隶属分工,“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务上的领导关系或者利用本人组织机构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间接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两种情形.“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97修订刑法第388条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其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联系,共同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必要要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

6、成的便利条件”区别于单纯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均有间接利用第三者职务便利的表现形式,两者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斡旋受贿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职务利用者与职务被利用者之间存在职务上的领导关系或者组织机构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其仅需要因其同具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即可.”为了与刑法第385条第1款典型受贿罪的规定相区别,《纪要》明确了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两个特点:一是接受请托,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职务上的

7、隶属,制约关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问,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二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当是间接的,如果能够直接影响,则应适用刑法第385条第1款.”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影响力”贿赂犯罪包括公务人员的影响力贿赂犯罪与非公务人员的影响力贿赂犯罪.我国97修订《刑法》第388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罪,其实质就是具有执行国家公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地

8、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此外,《纪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其中有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具有的控制和领导关系或者组织机构上的上下级关系间接对受控职务行为进行影响进而构成受贿犯罪,这实际上也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公务人员影响力贿赂犯罪.同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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