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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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位置是:网络专刊10年第七期>财税笔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章来源:时间:2010-8-5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编者笔记: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除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外,仅限于所得税部分,流转税不在其中。税收安排立法目的,是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编者笔记: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纳税人是

2、一方居民:即内地居民在香港的所得如何征税;或者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所得如何征税。由于这里的居民是税法概念,内地和香港的税法不同,可能有既是香港居民又是内地居民的交叉情况,税收安排还要解决同时是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的居民如何征税的问题。这里的居民,不仅包括内地的交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且还包括内地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国税函〔2007〕403号特意解释:《安排》第三条对“企业”的定义包括了法人实体和个人,对“经营”的定义包括了法人实体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因此,《安排》中不再单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对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可根据

3、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如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对该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协定(内地和港澳之间称为税收安排)都有一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问题。所谓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

4、域之内。如果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某项所得实行属人原则,则该项所得的税收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辖。所谓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如果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某项所得实行属地原则,则该项所得的税收归内地管辖。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

5、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

6、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编者笔记:两地对所得的界定不同。内地有两项,香港有三项。在签订税收安排时,内地涉及香港居民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

7、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  (六)“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  (八)“主管当局”一语,在内

8、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可由税务局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人士或机构;  (九)“经营”一语包括专业性劳务活动和其它独立性活动。  二、在本安排中,“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不包括根据任何一方关于本安排凭借第二条而适用的税收的法律所征收的任何罚款或利息。  三、一方在实施本安排时,对于未经本安排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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