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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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篇一:名义股东协议书协议书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协议签订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目标公司的概况: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丹阳市界牌镇。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其中以甲方名义出资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乙方。14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甲方为该股权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乙方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2、(隐名出资人)。甲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权,全部系乙方实际出资形成。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权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一切股东义务。五、甲乙双方均知晓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及的目标公司其他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六、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乙方有权且实际均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

3、主张权利;甲方无权且甲方未曾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篇二: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14——股东地位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张能宝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

4、股东。虽然这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由于实际股东不具名,而形式上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又未出资且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这种表里不一的股东关系可能导致很多法律纠纷产生。新公司法虽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股东地位的认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实践中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复杂法律关系,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处理原则——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做法,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

5、式与实质兼顾。1.形式主义规则14形式主义规则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要求探求股东背后的真实情况,避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股东资格冲突对公司法关系和第三人法律关系造成混乱,从而保护交易安全。该规则特别坚持,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应坚持以形式主义作为首要标准。按照形式主义规则的要求,应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2.实质主义规则实质主义规则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该规则要求,无论名义人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并有加入公司意愿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发现,形式主义规则

6、和实质主义规则在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时各有侧重,但如果孤立地坚持某一规则,则又会有失偏颇。因为,如何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如何保护善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4的第三人,在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始终是一对恒久的矛盾,必须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但实质主义规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真意,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则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二、建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

7、东之间的法律关系;2.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3.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主要是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股东的债权人、公司的债权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以实际股东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为标准,对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一)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1.实际股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名义股东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知情。如果公司有效成立,由于名义股东的缺位,实际股东必定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必定知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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