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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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股东地位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张能宝    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虽然这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由于实际股东不具名,而形式上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又未出资且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这种表

2、里不一的股东关系可能导致很多法律纠纷产生。新公司法虽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股东地位的认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实践中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复杂法律关系,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处理原则——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做法,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  1.形式主义规则  形式主义规则强调法律关系

3、的稳定性,不要求探求股东背后的真实情况,避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股东资格冲突对公司法关系和第三人法律关系造成混乱,从而保护交易安全。该规则特别坚持,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应坚持以形式主义作为首要标准。按照形式主义规则的要求,应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2.实质主义规则  实质主义规则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该规则要求,无论名义人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并有加入公司意愿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文章来源:中顾法

4、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以发现,形式主义规则和实质主义规则在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时各有侧重,但如果孤立地坚持某一规则,则又会有失偏颇。因为,如何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如何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始终是一对恒久的矛盾,必须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但实质主义规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真意,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则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5、。  二、建议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2.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3.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主要是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股东的债权人、公司的债权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以实际股东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为标准,对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实际股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

6、名义股东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知情。如果公司有效成立,由于名义股东的缺位,实际股东必定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必定知晓实情,而公司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不过是形式意义上的股东。对该情形应作如下处理:  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名义股东真实存在,其名义被实际股东盗用,实际股东对名义股东构成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侵权法等确定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名义股东根本不存在,就缺少建立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此种冒用不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间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但实际股东制造虚假身份,应当依照刑法或行政法予以处理。  在第二层法

7、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有效成立,应按照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令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被冒名者不承担任何股东责任。如果由此而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应当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违背了一人公司的规定而不能成立公司的,应由实际出资人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第三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成立有效,应依据实质主义规则处理,名义股东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应认定是实际股东的交易行为,由实际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公司成立无效,应由实际出资人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被冒名人无关。文章来

8、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就出资、股东资格的承担等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进行记载,但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该实情。对该情形应作如下处理:  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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