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家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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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铁著《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是研究——家庭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4(2007.8重印)第五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讲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能不提到妇女地位问题;讲妇女地位问题,又应当区别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子相比确实是低的,但家庭地位却不能这样说。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主要视其对家庭的贡献而定,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颜之推《颜氏家训》说南北朝时候“江东妇女,略无交游。……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河北人事,多由内政”;“河北妇人织

2、组绸之事,黼黻、锦绣、绮罗之工,大优于江东也”。《花木兰》中的“谁说女子不如男”,也是以此时此地为背景的。这是由于北方妇女在家务中能干,起作用大,所以地位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随着年龄和辈分的增加而增加,女性长辈的地位很高。传说的“二十四孝”中除了两个母亲去世外,二十二个是孝敬母亲的。日常最亲近的人以“母亲”来称指,有“崇母”情节。吕思勉先生认为“北方妇女生利之力较强于南,故其地位亦优于南者”,也是依据在家庭中所起作用而定的。这一讲主要分析妇女的家产继承权,不是全面分析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但为了照应这个问题,在讲完正式内容以后用

3、附录的形式简单提了一下,可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家产继承权首先是个法律概念,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继产方式主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人们习惯遵循的礼,不可能全部体现在法上;决定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只是社会性的需要,还有人伦感情的因素;因此,不能仅仅以找到法律依据者才认定为权力,应该把实际存在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各种机会和方式都视为继产权的体现。这些实际存在的机会和方式大都表现的比较间接。以下就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方面来考察。一、在娘家的间接继承我国古代所通行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欧洲、日本的长子继承制一样,都是男子单系继承。但这是基于家庭延续

4、的社会性需要,并不完全符合人的自然性情。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相同,继承时应当男女双系机会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传继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方式。在一般的个体小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父母和继立门户等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继产权限定在男系一方。同时,从家庭感情结构上讲,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也就不可能是绝对的惟一的,结果只能是“单系偏重”。事实上,古时候只是在宗祧继承方面严格限于嫡长子一人,余子和女儿不得参与;家产的继承则宽松一些,不仅由诸子均分,同时对女儿也不是绝

5、对排斥,留下了一些“间接”继承家产的机会和方式。1.奁产陪嫁奁是古代妇女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送女儿出嫁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陪嫁奁产,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的方式。据唐代的婚帖来看,奁产中有日用衣物、首饰,也有随嫁田地:右见贯议————△亲奁母小本父祖曾三州月次田△娘宅△△祖代△房封△△△△△县卧姓年官官官△△日若氏△位官官草干月下宅帖生第几院南宋《梦粱录》卷20说当时婚帖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

6、由一个“及”字可以看出,十项中的前七项是通常必备的,“及”字后面的三项可能只有大户人家才陪送。至于数目,则要视娘家经济力量的大小而定。但无论贫富,此类陪送决不能少。宋人赵鼎《家训笔录》中专有一条:“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即以200亩地为奁田。明朝李应升《碧血集》中也嘱咐儿子:“汝既鲜兄弟,止一庶妹,当待以同胞。偿嫁于中等贫家,须与妆田百亩。”以补其用度。对父母来说,为女儿置办奁产陪嫁是一种义务,对女儿来说获取之则是一种权力。前述那个不肯给儿子分家的啬吝富人,死后儿子们抢家产,“其处女亦蒙

7、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按习惯和法令规定,如果父母亡后兄弟们分家时,尚有弟妹未婚嫁,应留出婚嫁之资后才能均分,只是妹妹的陪嫁比弟弟的聘礼少一些。并且,奁产带到婆家后仍属自己所有,是私房财物,不入大伙,分家时也不能算入总家产数之内。官府法令对此有明文规定,民间也有相应习俗,如清代《莱阳县志》说分家产时“惟妇人奁资及新妇所收拜钱则为私有”。寡妇改嫁时不许带走丈夫家的财物,惟一可以带走的仍是当初带来的陪嫁奁产。2.立嗣外甥外孙前面说过,无子嗣之家立嗣时只能在两个方向上选择继承人。一是本家侄儿,二是外甥、外孙,即本家姐妹或女儿的儿子。

8、外甥外孙是仅次于侄儿的候选人,并且在实际立嗣过程中不一定排在侄儿之后。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为嗣的习俗,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属于“隔代母系继替”,等于是让女儿或姐妹的代理人回娘家去继立门户、继承财产了。其具体方式前一讲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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