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ID:1341131

大小:62.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7-11-10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_第1页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_第2页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_第3页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_第4页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1条     本法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项制定之。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     立法委员应分别于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报到,开议日由各党团协商决定之。但经总统解散时,由新任委员于选举结果公告后第三日起报到,第十日开议。    前项报到及出席会议,应由委员亲自为之。    第3条     立法院每届第一会期报到首日举行预备会议,进行委员就职宣誓及院长、副院长之选举。    第4条     立法院会议,须有立法委员总额

2、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    前项立法委员总额,以每会期实际报到人数为计算标准。但会期中辞职、去职或亡故者,应减除之。    第5条     立法院每次会期届至,必要时,得由院长或立法委员提议或行政院之请求延长会期,经院会议决行之;立法委员之提议,并应有四十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    第6条     立法院会议之决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7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议决之议案,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均经二读会议决之。    第8条     第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行之。    政府机关提出之

3、议案或立法委员提出之法律案,应先送程序委员会,提报院会朗读标题后,即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但有出席委员提议,四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迳付二读。    立法委员提出之其他议案,于朗读标题后,得由提案人说明其旨趣,经大体讨论,议决交付审查或迳付二读,或不予审议。    第9条     第二读会,于讨论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经院会议决不经审查迳付二读之议案时行之。    第二读会,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第二读会,得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先作广泛讨论。广泛讨论后,如有出席委员提议,三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重付审查或撤销之。    第10条     法律

4、案在第二读会逐条讨论,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其余仍在进行中时,如对本案立法之原旨有异议,由出席委员提议,五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将全案重付审查。但以一次为限。    第11条     第三读会,应于第二读会之下次会议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员提议,三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于二读后继续进行三读。    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祇得为文字之修正。    第三读会,应将议案全案付表决。    第12条     议案于完成二读前,原提案者得经院会同意后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审查后,性质相同者,得为并案审查。    法律案付委经逐条讨论

5、后,院会再为并案审查之交付时,审查会对已通过之条文,不再讨论。    第13条     每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时,除预(决)算案及人民请愿案外,尚未议决之议案,下届不予继续审议。    第14条     立法委员提出之宪法修正案,除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外,审议之程序准用法律案之规定。    第15条     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不经讨论,交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未获同意者,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发布紧急命令提交追认时,立法院应即召开临时会,依前项规定处理。    总统

6、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立法院应于三日内召开临时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议决,如未获同意,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依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16条     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依下列之规定∶    一、行政院应于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将该年施政方针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并由行政院院长于二月底前提出报告    。    二、行政院应于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将该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并由行政院院长于九月底前提出报告。    三、新任行政院

7、院长应于就职后两周内,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之报告,并于报告日前三日将书面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    立法院依前项规定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提出口头质询之会议次数,由程序委员会定之。    第17条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前项情事发生时,如有立法委员提议,三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议决,亦得邀请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向立法院院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