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ID:13598540

大小:5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3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_第1页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_第2页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_第3页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_第4页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总则部分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

2、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2)婚约。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德国:避孕协议) 考点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3、的分类与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请求权民事权利的分类A主要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须向对方作出)类型:单纯形成权(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形成诉权(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财产法上:债法(追认权、撤销权、选择之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合同解除权、间接代理第三

4、人选择权)物权法(典物赎回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身份法上:继承法(遗嘱撤销权、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可撤销婚被胁迫方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限制:除斥期间(非全部适用)、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一般明示,可以推定和沉默(试用合同到期、继承)除外: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2.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在承认他方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非狭义的抗辩——否认权)类型:永久性抗辩权:时效经过一时性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

5、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人物保第三人人保同时存在时(第三人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3.请求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非公示性、效力相对性、特定性)类型: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除外:三种例外债务,保证之债请求权——除斥期间6个月)、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1年)、人格权请求权(事先或遭受侵害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适用诉讼时效)、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4、

6、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直接(不须义务人作为)支配权利客体(特定),享有特定利益,排斥(不特定)他人干涉的权利。(排他性、绝对权——义务人不特定,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类型: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B其他绝对权、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既得权、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主权利、从权利(能否独立存在)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权利标的) 考点3: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与除斥期间法条: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

7、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形成权一般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还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保证之债请求权。 考点4权利能力、人身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命题点:人身权的具体种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继受法条: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

8、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骸侵害遗体。第七条自然人因侵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