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ID:1369055

大小:145.0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7-11-11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_第1页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_第2页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_第3页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_第4页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韩世远关键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市政官救济/违约责任/统合说内容提要: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买卖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出

2、卖人的责任,这是一种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抑或是违约责任或者它既是瑕疵担保责任又是违约责任?我的回答是,传统民法上的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统合说)。[[]参见韩世远:《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3日第3版;韩世远:《中国の履行障害法》,钱伟荣译,载[日]《明治学院大学法律科学研究所年报》第17号,2001年7月。]我注意到我国其他学者也有相近的见解。[[]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并不存在着如德国法中的与债的不适当履行责任相分离的瑕

3、疵担保责任制度,也不存在着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物有瑕疵时,出卖人应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而非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持不同的见解。[[]参见崔建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或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关系定位,涉及“重新调整变动中之民事责任体系”,[[]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作者台北自版1991年10月第5版,第134页。]是构造

4、我国合同法解释论无法回避的问题。以下将我近来的思考和研究结果展现出来,供学界贤达批评指正。本文拟重点分析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不是处理物的瑕疵问题的法律责任即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什么是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在我国法上是否存在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有什么问题?等等。另外,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均是以买卖合同为背景,即指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二、买卖法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法的历史变迁:从“买者当心”到“卖者义务”

5、只要有买卖存在,就会有买卖标的物的品质问题,就会有相应的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当因买卖标的物品质问题诉诸法律的时候,也就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回应现实的需要。因而,如何规范买卖标的物的品质便成了买卖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绝大多数的社会起初是以“买者当心”(caveatemptor)作为出发点的,比如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于民间的买卖,大抵作为一种“细事”而“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因而,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品质问题,否则,通常是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德国亦有古谚曰:“睁开眼睛

6、,买卖就是买卖”(Augenauf,KaufistKauf);“谁不睁开眼,谁就瞎花钱”(WerdieAugennichtauftut,dertuedenBeutelauf);“稀里糊涂地购买,仍须一清二楚地付账”(Wernaerrischkauft,mussweislichbezahlen)。[[]SeeReinhardZimmermann,TheLawofObligations:RomanFoundationsoftheCivilianTradition,Juta&CoLtd2006,p.307;Hein

7、richHonsell,RoemischesRecht,6.Auflage,2006,S.137.]一旦通过法律制度规范买卖标的物的品质,其通常的方法表现为法律规定出卖人的义务,对于这一变迁,不妨称之为从“买者当心”到“卖者义务”。“买者当心”或者“任依私契”,对于买卖品质问题的解决是靠当事人的合意,是主观的规范;“卖者义务”则是在法律上设定一套出卖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属客观的规范。1.中国古代对于买卖的制度规范中国古代有典籍记载的正式法律制度可追溯至唐代(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的《唐律》,[[]在汉代(

8、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西汉),交易分为两类:影响税收的交易和不影响税收的交易,对于前者要求使用书面契约,且当事人不得自己起草契约,而须找中间人,由中间人起草契约、征税和记录交易。在政府要求中间人起草契约的买卖中,当事人的协议只有在必要的文件起草后才有约束力。这一要素十分重要。例如,在牲畜和奴婢买卖契约中,隐藏的疾病会使买主承担风险。后来,这类契约的当事人,可以在付钱3天以后再办理书面契约文书。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