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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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  杨建庞正  【摘要】德沃金基于规则的“一般-例外”结构及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对规则与原则所作的区分,经过阿列克西的修正被精确地表述为两者在最佳化命令、初步性特征及碰撞法则三个方面的不同。碰撞法则的构建使得原则与规则在区分的基础之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对五个分量公式的具体展开,衡量法则得以具体化、量化,原则的逻辑结构也得以较清晰的显现,从而也为与衡量法则相配套的法学论证理论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一、引言  在法学理论变动、发展的思想潮流中,德沃金(Dworkin)与哈特(Hart)的论战形

2、成了当代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论域。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哈特的带领下发展出三个基本信条:[1]第一,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由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构成,次级规则中用以鉴别法规则的承认规则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第二,法规则涵盖了法律的全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法官可以也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法律上的义务均由法规则规定,没有法规则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此,德沃金以其醒目的“权利法学”予以一一回应:[2]首先,他通过指出在疑难案件中原则的存在、原则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以及承认规则在鉴别法原则上的失

3、败,[3]破除了“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的信条”;[4]其次,德沃金详细论述了原则裁判,依据政治道德与伦理客观主义指出司法裁判具有“唯一正解”,否弃了自由裁量权的信条;[5]再次,德沃金驳斥了规则是义务唯一来源的观念,指出原则也是义务的一个重要来源。[6]通过论战,德沃金以其异常坚定的姿态拥抱法治,为他享誉全球的“权利法学”镀上了一道亮丽得有些理想的色彩,也正是通过两人的论战奠定并凸显了原则与规则的区分在规范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并激发起后来者对这一理论的精致发展,[7]其中,阿列克西(Alexy)在批判性继承德沃金原则理

4、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碰撞法则、衡量法则,使得规则与原则在逻辑结构上的区别有了更精确的显现,将原则理论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峰。鉴于德沃金与阿列克西在原则理论上的地位与影响力,本文将以二公的区分理论为主体,并重点引介用于原则精致衡量的、具体化了的衡量法则:分量公式。  二、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规则与原则区分理论  (一)德沃金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初步展开  基于对RiggsvsPalmer和HenningsenvsBloomfieldMotors这两个疑难案件的分析,[8]德沃金指出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别不是程度上的而是逻

5、辑上的,这种区别可归纳为三个方面:[9]  1、规则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到个案中仅有两种可能性——或者规则有效,其法律效果必须被接受;或者规则无效,其全然无涉于判决。也就是说,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反之,原则并不具有构成要件。在个案裁判中,原则只是在相关情形涉及的情况下指出了某种需要被考虑的方向,说明了主张某种方针的理由,但并不要求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且,在个案中原则没有被当成理由接受并不意味着它无效,原则仍在法律体系之中发挥效力,并可能在另一种案情下起决定性的作用。  2、规则具有“一般-

6、例外”结构。规则的“一般-例外”结构设定了可以排除使用该规则的各种例外情况,规则与相反的事例无法共存。规则的例外是可以而且应当被穷尽的,因为例外补充得越多,规则就越准确。虽然列举全部例外可能使规则的外观显得过于臃肿,但这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且可欲的。原则虽然也有例外,但这种例外是无法也不需要被穷尽的,对例外的列举只是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并不能使关于原则的表述变得更准确和更完全。这一区分其实也表明了规则与原则在确定性上的差异。因为规则所有的例外都可被列举,所以规则具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原则的例外的不可穷尽

7、使其确定性大为降低。同时,这也就可以进一步解释二者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区别:由于规则具有绝对的确定性,所以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的确定性只是程度的问题,所以原则与个案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多样的。  3、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由规则与原则的第一个区分可知,原则之间的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当各个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互相交叉时,冲突的解决必须考虑有关原则的分量的强弱,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判断。与原则不同,规则没有分量层面上的问题。在两条规则相冲突的时候,会展现明显的逻辑悖论,即必然表现为一者

8、有效,一者无效。规则冲突的解决是依靠规则的效力等级规则或者遵循原则衡量的结果。虽然规则也有重要性的向度,但这种向度是功能意义上的而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规则表现不了原则所具有的合乎逻辑法则的交叉情形。  (二)阿列克西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进一步展开  德沃金有关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使得学界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德沃金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描述还是较简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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