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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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本文是对戴孟勇《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一文的评论一、戴孟勇先生的报告,经历数次辩论,愈加充实和完善。对于其中某些观点,在辩论中虽然也评论过,可一旦落实到文字上,该评论还是最为耗费精力的一篇。戴孟勇先生就报告下了许多功夫,尽可能地搜集文献,进行了认真的思索,讲究谋篇布局,连注释也严格遵循通行的标准。这些表现出了认真做学问的态度。从其报告可以看出强烈的思辨性,不认真分析,便难以评论。21/21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本文是对戴孟勇《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一文的评论一、戴孟勇先生的报告,经历数次辩论,愈

2、加充实和完善。对于其中某些观点,在辩论中虽然也评论过,可一旦落实到文字上,该评论还是最为耗费精力的一篇。戴孟勇先生就报告下了许多功夫,尽可能地搜集文献,进行了认真的思索,讲究谋篇布局,连注释也严格遵循通行的标准。这些表现出了认真做学问的态度。从其报告可以看出强烈的思辨性,不认真分析,便难以评论。21/21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本文是对戴孟勇《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一文的评论一、戴孟勇先生的报告,经历数次辩论,愈加充实和完善。对于其中某些观点,在辩论中虽然也评论过,可一旦落实到文字上,该评论还是最为耗费精力的一篇。戴孟勇先

3、生就报告下了许多功夫,尽可能地搜集文献,进行了认真的思索,讲究谋篇布局,连注释也严格遵循通行的标准。这些表现出了认真做学问的态度。从其报告可以看出强烈的思辨性,不认真分析,便难以评论。21/21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声辩本文是对戴孟勇《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一文的评论一、戴孟勇先生的报告,经历数次辩论,愈加充实和完善。对于其中某些观点,在辩论中虽然也评论过,可一旦落实到文字上,该评论还是最为耗费精力的一篇。戴孟勇先生就报告下了许多功夫,尽可能地搜集文献,进行了认真的思索,讲究谋篇布局,连注释也严格遵循通行的标准。这些表现出了

4、认真做学问的态度。从其报告可以看出强烈的思辨性,不认真分析,便难以评论。21/21报告中表现出的怀疑态度和执着精神,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没有反思,完全因袭既有的制度和理论,一是不符合法律的适应性原理,法律及其理论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适时修正;二是尽管前人不乏大家,有的还创出了被称为“法学上发现”的学说,但人非圣贤,孰能无错?前人的理论未必个个适当。不反思,过于消极,过于无所作为,难以推动法律及其理论的发展、进步。不过,民法学说历经几千年的磨砺,数代人的完善,我们不见得比他们高明,因而,反思存在失误也在所难免,对此,我们应

5、有风险意识。还有,有时,反思既有制度的某一部分或者既有理论的某些观点,可能是适当的,但全盘否定则可能有误。依我个人的理念为准衡量,报告就存在着这种现象。但愿我的理念不正确。须知,真理与谬误之间,仅有一步之遥。不论怎么说,在一定意义上,结论并不重要,只要具有启发性,其工作就具有价值。我赞同报告对于物权和债权不能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则永远无机会冲突以至于不需要确定谁为优先之说的批评意见。二、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界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系对民法现象的一种描述,可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

6、286条规定的优先权;也可能是学说对一些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例如,在二重买卖场合,先取得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还可能是一种立法政策,例如,预告登记具有确定未来物权的顺序的作用。就整个物权法的制定而言,对若干制度的立法设计,立法者有意识地按照物权的优先效力运作,例如,关于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优先性、物权的取得规则和债权的相对效力,立法者进行体系化设计,照顾到它们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因而,报告将“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讨论”仅仅“涉及到解释方式的选择和立法技术的确定问题”,显得狭窄,人为地缩

7、小了概括的范围。21/21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含义有宽严之分。就其“宽”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不过是对于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在申请取得、物权成立、物权效力等方面发生关系时,对谁予以优先考虑,排个顺序。处于前面顺序的物权,不论其后是否存在着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都说它具有优先效力。例如,按照这种“宽”的含义,甲将某一特定的写字楼先借给乙使用,后又出卖于丙,丙请求除去该楼被借用的负担,那么,丙于办完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由于乙的借用权是存在于乙和甲的关系之中的,而非当然地存在于乙和丙之间,所以,只要丙不承认该借

8、用权继续存在于该楼之上,那么,在乙和丙之间的关系上,就出现了丙的写字楼所有权排斥乙的借用权的现象;在甲、乙和丙之间形成该写字楼所有权优先于借用权在该写字楼上得到实现。这种现象仍叫作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1/21按照“严”的标准界定,物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则因对物权的效力采取“二效力说”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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