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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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丹阳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丹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下岗

2、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条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或按季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9%缴费,职工个人

3、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用人单位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70%的,按70%计缴。新建单位参保时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在职人员少于10人(2002年1月l日后参保或续保的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视作个人参保,国家公务员除外)的单位职工和其他自谋职业人员等个人参保,以上年度本市社平工

4、资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金满20年,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一)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正常运行的单位,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2001年12月31日为准)及以上的人员可免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凡在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参保或参保后在运行期间停过保的单位中

5、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2001年12月31日为准)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995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未参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000年本市社平工资总额的10%补缴即每人每年860元)后,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免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补缴6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860元)后,可继续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2002年及以后新参保、续保的用人单位和已参保单位的新增人员,必须连续参保满

6、20年或补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年本市社平工资总额的11%缴费并按每年递增5%计算),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五)个人参保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或连续参保未满20年但一次性补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年本市社平工资总额的11%缴费并按每年递增5%计算)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第八条用人单位因故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首先清偿其欠缴

7、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以本市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11%的比例一次性为职工缴满二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各单位情况,可由土地出让金或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及其它收入、职工安置费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后,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或按季缴纳,市医疗保险机构每月10日前或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或由参保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逾期不缴或欠缴超过15天者,停止使用个人医疗保险卡。个人参保必须按年度缴费。首次参保从参保之

8、月起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时必须于每年的一月份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参保时,其原参保年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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