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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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时间:2012年9月3日评价小组:XXX一、管理性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木。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以上3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第(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7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8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禁止在市区人中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经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凡从事对外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13泉州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环境污染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1、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企业,特别是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污染反弹,偷排、漏排污染物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2、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土法炼焦、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等"十五小"企业和已被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煤矿等死灰复燃问题;    4、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污染严重项目的行为;    6、违反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污染的行为。1.实施情况描述:l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方针:“遵守法规、善用资源、改善环境、持续改进。”考虑各项环境法规的要求,并作出了节约能源和遵守法规的承诺。l2009年公司推行ISO14001,建立了管理体系,同时收集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组织各部门学习,以便更好的遵守法规。l公司建立之初,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充分的论述了本企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对环境、社区的影响。 l公司主要的污染物:污水排放、噪声排放、废气排放;每年向环保局上缴排污费,城市卫生管理站上缴卫生费。1.合规性评价:能有效实施相关环保法规,环境管理体系有效的实施给予了保证。2.改进要求:无二、水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针的,发给排污许可证。第十条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5GB8978-1996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级PH值:6-9色度(倍)≤40(倍)CODCr≤100mg/LSS≤70mg/L2.实施情况描述:l主要环境因素:管理人员宿舍的生活及办公区域的污水排放;l控制情况: Ø自然雨水、生活污水分明沟(雨水管网)、暗沟(污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Ø要求公司内商店售卖无磷洗衣粉,以降低水体污染(员工内宿);Ø公司所排放的污水经城市管网排放,由工业区排污处理站集中处理;Ø经《泉州市环境检测站》的检测,PH值:6.80,CODCr82mg/L,SS41mg/L,BOD15mg/L,都达标排放。1.合规性评价:符合法规要求,检测值都达标排放。2.改进要求:无二、固废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3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的污染防治技术。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地、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输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1.实施情况描述:l主要环境因素:注塑车间、丝印车间产生的废料、边角料、机台维修时的废布、纸箱等办公区域的日光灯管、打印机墨合色带、电池等危险固废及其它生活垃圾。l控制情况:Ø建立了环境目标、指标:可回收固废100%回收。并设置了清洁工负责固废的分类处理;Ø各车间产生的废料由有回收商有偿回收,转卖给有关厂家作为原料;Ø对办公区域产生的日光灯管、打印机墨合色带、电池等危险固废由行政部对其进行分类收集,并暂时集中放置; Ø其它生活垃圾,无法回收利用的由环卫站每天运往垃圾处理站。1.合规性评价:公司充分、有效的回收利用可回收的固废,不可回收的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符合法规要求。2.改进要求:无。二、大气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四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全文4DB35/326--1999燃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2.实施情况描述:l主要环境因素:办公室内电器排放的污染气体、汽车尾汽的排放。 l控制情况:Ø减少办公司电器的使用Ø汽车年检结果显示:尾汽排放达标。1.合规性评价:大气污染物能有效控制。2.改进要求:无二、噪声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批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2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全文2.实施情况描述:l建立了环境目标、指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级;经《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在2009年8月12日取了6个点进行监测,5个点的噪声达标排放,其中车间处一个点的测量值为65.7dB,超出了标准65DB; l主要环境因素:注塑机、模具成型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l控制情况:Ø本公司地处工业区,厂界噪声较小,不会发生扰民事件。(至令没有发生投诉)Ø夜间频率小,加班时间短,夜间工作窗户关闭,对外界不存在噪声影响;Ø因超标不多,所以对超标点的生产车间建立“环境噪声控制管理方案”,控制、减少噪声的排放。1.合规性评价:噪声排放和运行控制符合要求,未达标的生产车间也通过管理方案得到了有效的控制。2.改进要求:无二、消防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具体职责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实施情况描述:l制定了相关的应急响应的文件,和作业文件,建立了管理方案:l控制情况:Ø厂房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Ø每月由行政部、生产部负责全面检查所有消防栓、灭火器的有效性,消防通道畅通情况;Ø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培训;Ø公司成立了紧急响应小组,进行了消防演练;Ø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进行了一次消防演习,经过此次演习,大家对突发事件如火灾的处理程序、及相应的措施都有很好的了解,演习也达到的预期的目的。2.合规性评价:消防管理符合法规要求。3.改进要求:无二、节约能源/资源类法规评价: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NO法规名称条文重点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人作。2节约用电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3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气、汽油、煤油、柴油、燃烧油、薪柴等。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1.实施情况描述:l公司主要使用能源/资源有:电、水、纸张等资源,油墨、塑料米等材料;l水、电的消耗由行政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消耗平稳,无重大浪费;l各车间针对材料的消耗设定了目标进行管理。2.合规性评价:公司无浪费现象发生。3.改进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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