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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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税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税法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在具体税种中,又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为重要。在税法部分,第八章不是重点,在这一章中,税收的作用、税制要素要掌握,此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分工要注意多项选择和判断。  1、在增值税中,征收范围、视同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征增值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增值税的计算是重点。其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是重中之重。  2、在消费税中,征收范围,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进口货物消费税的计算,是重点内容。  3、在营业税中,税目、税率,营业额确定的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是其重点内容。  在第十章所得税中,重点内容包括: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准予扣除项目,亏损弥补,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的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额扣除。  第十一章相对来讲不是重点,但要注意以下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 ;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率。    第十二章应注意的问题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方式及其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税款追征,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偷税罪。这些知识点可能在综合分析题中出现。  下面对流转税、所得税制度中一些理解上的难点作一些分析: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间的关系4   在流转税领域,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分天下,在(货物的)工业生产、商业流通领域(包括批发、零售),是征增值税的,在第三产业(劳务服务业)领域,是征营业税的,界限分明。对于纳税人的一项经营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只能征一种税;特殊的情况是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既含有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成份,又含有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成份,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它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只能选择征收一种税,但具体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要依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税法规定来确定。至于说一个纳税人既经营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经营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则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交纳增值税、营业税。至于消费税,则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划出的一小块特殊领域,这个领域首先是属于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应征增值税是不言而喻的,但这个领域又有特殊性,即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消费税。由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定在生产环节,不像增值税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征收,所以一般情况下只有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才对其销售额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消费税。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几乎完全一样。只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有点特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费,而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是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在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也是一样的,都是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教材第308页与第334页的公式是可以划等号的,即: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率)   因此,在对进口货物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没有必要计算两次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来讲,真正有用的是后一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即第334页的公式。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范围,则只须征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仍可用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只不过上述公式中的消费税率为零,消费税也是零,因此该公式可以简化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理解了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这些关系,消费税的主要内容就几乎都可以不用记了。 (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是增值税理解中的难点,在本系列开篇《如何学好经济法》(中国财经报2001年3月1日第8版)中讲分析方法时已作为举例加以解释,大家可沿着这条思路进一步分析理解。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凡是视同销售的货物,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购进的货物,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进项税额凭证,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三)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的调整4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涉及到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的调整。出题方式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其调整方法是有差异的,须加以注意。一种情况给出的条件是企业收入、支出情况,支出中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此情况下,先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总额,再按税法规定确定除捐赠以外的支出项目的扣除范围及扣除额,用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得出一个未扣除捐赠的所得额,再以该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捐赠扣除限额,与实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比较,确定实际扣除金额,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相对简单一些,容易理解。另一种情况给出的条件是企业的会计利润及一些支出项目情况,在此情况下,捐赠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的调整没有什么困难,但捐赠支出项目的调整要特别注意,其方法是将其他支出项目调整完毕后,再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全部计入所得额,以调整后的包含全部捐赠额在内的所得额乘以3%,得出法定捐赠扣除限额,然后根据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情况确定实际扣除金额,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四)境外已缴所得税税款的抵扣问题  在考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纳税问题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都是假定境内、境外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上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时,教材第373页抵扣限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该国所得税率  如果题目并不特别指出要求你计算抵扣限额,而只是要求你计算境内、境外所得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则更为简单,这种情况连抵扣限额都不用计算,你只需比较境内、境外的所得税率,如果某国(地区)的所得税率等于或高于境内的税率,则该国分回的利润或取得的所得在汇总纳税时是无须补税的,因此来自该国(地区)的所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本无须考虑;如果某国(地区)的所得税率低于境内的税率,那么纳税人来自该国(地区)的所得应补缴所得税,应补税额为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乘以境内、境外的税率差。  另外,如果题目告诉的条件是来源于某国的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在计算时要特别注意将这种税后利润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  来源于某国的所得=来源于某国的税后利润÷(1—该国所得税率)    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的纳税调整问题,与境外已缴所得税税款的抵扣问题,在性质上和道理上是一样的。教材第374页的内容可以帮助理解上述问题。(五)个人所得税的税额扣除问题    教材第407页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额扣除的内容,要特别注意分国(地区)、分项计算的含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因此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对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区分境外所得的不同项目,分别计算。在分析这个问题时,可与企业所得税中境外已缴所得税税款的抵扣问题进行对比思考。(六)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扣除问题4   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扣除问题,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项目的个人所得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或计算方法差别很大,所以在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时,要先判明个人所得的类别,然后依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30%,得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与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比较,如果实际捐赠额高于该扣除限额,则只能按该扣除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低于该扣除限额,则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按上述方法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真正作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材中的其他内容并不是可看可不看的,而是都应该看,有些还要记下来,因为试题的覆盖面是整个教材,上述重点中未包含的内容还有大量的知识点可能考到,所以其他内容也不可掉以轻心,考生应根据自己掌握、理解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记忆:如经济合同的内容可以编成“一标两量价酬金,履期方地违责任”。“一标”指标的,“两量”指质量和数量,“价酬金”指价格和酬金,“履期方地违责任”指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辅导用书中,关于数字的内容较多,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时间为特征。如: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公司开业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是以百分数为特征。如: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可以按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以金额数字为特征。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之一:公司股票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将相关特征的数字内容按上述方法分门别类,从不同侧面来把握这些内容,加深印象。 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浓缩成“三公两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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