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标-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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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1/2008—2012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2013-02-01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IDB31/2008—2012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DB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2、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3.1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3.2待配送食品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3.3生制半成品经挑选、清

3、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3.4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3.5即食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3.6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

4、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3.7原料加工12DB31/2008—2012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腌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3.8热加工指食品的煎、炒、炸、焖、煮、烤、烘、蒸等加热处理过程。3.9生产加工场所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冷却、分装(或内包装)、外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3.

5、10清洁作业区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即食食品分装(冷却、存放)专间等场所。3.11准清洁作业区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场所、热加工半成品冷却(分装、存放)场所、面点制作场所、发酵场所、工用具保洁场所等。3.12一般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场所、生制半成品分装(存放)场所、外包装场所、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等。3.13环节表面食品直接接触的食(饮)具、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等的总称。3.14缺陷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

6、存在健康安全隐患。4选址和厂区环境4.1选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4.2厂区环境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5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5.1设计与布局5.1.1应设置具有与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分装(或内包装)、外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

7、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生产加工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5.1.2生产加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并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5.1.3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冷却、分装、包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5.1.412DB31/2008—2012即食食品分装(冷却、暂存)应当设置专间,其面积应与食品品种和分装数量相适应。单纯分装即

8、食调味料(如火锅蘸料)的分装间面积不小于15㎡,其他即食食品的分装间面积不小于30㎡。5.2建筑内部结构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2.1生产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2.5m以上。5.2.2生产加工场所墙壁应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5.2.3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5.2.4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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