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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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

2、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

3、婚的军转干部);(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

4、姻纠纷、经济问题等);(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对自主择

5、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2)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4)自

6、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各得其所。具体是:(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

7、、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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