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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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普通股的初次发行1.初次发行的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35%;(4)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录;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是国有企业,那么还应符合:(1)上一年末企业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三年连续盈利,国家拥有的股份在拟发行股本总额中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2.初次发行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提出发行申请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2)地方政府审批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3)证监会复审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将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3.销售股票销售自销承销代销包销全额包销定额包销余额包销自销代销包销筹资时间长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公

4、司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公司免予承担发行风险股票以较低价格销售给承销商,损失部分溢价4.股票的发行价格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可以等价、溢价或折价(三)普通股的新股发行(配股与增发)1.发行条件(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

5、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6、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1)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

7、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3)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5)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

8、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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