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导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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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物流概述  第1节国际物流概念  一、国际物流:是组织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制成品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流动和转移的活动,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也称国际大流通和大物流。  二、国际物流的特点:(一)经营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二)高风险性。(三)物流信息化具有先进性。(四)主要运输方式具有复杂性。(五)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  三、国际物流的分类  (一)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  (二)国际商品物流、国际展品物流、国际军火物流、国际邮政物流和国际逆向物流  国际商品物流:指通过国际贸易实现的交易活动的商品在国际间的流动。(有去无回)  国际展品物流:指以展览、展示为目的,暂时将商品运如一国境内,待展览结束后再复运出境的物流活动。(有去有回)  国际邮政物流:指通过国际邮政运送系统办理的包裹、函件等递送活动(门到门或手到手)。  国际逆向物流:指对国际贸易中回流的商品进行改造和重修的活动,包括循环利用容器和包装材料、退货、调货等,是目前物流领域中的热点。  第2节国际物流系统  一、国际物流系统的组成:国际物流系统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外贸加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构成。储存和运输子系统是物流的两大支柱,产生时间和空间效益。  (一)国际货物运输系统  外贸运输的两段性:指外贸运输分为国内运输段和国际运输段两段。  (二)外贸商品储存系统  储存保管的作用:克服外贸商品使用价值在时间上的矛盾,创造商品的时间价值。  (三)进出口商品装卸与搬运子系统  国际物流装卸与搬运作业,是商品短距离的搬移,是仓库作业和运输作业的纽带和桥梁,也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益,保证商品运输和保管的连续性。  (四)进出口商品的流通加工与检验子系统  流通加工与检验的作用:使商品发生一定的物流和化学以及形状变化的加工过程,促进销售,提高物流效率,保证产品质量。  (五)商品包装子系统  包装标志: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主要有运输标志和指示性、警告性标志两种。  1.运输标志:习惯称为唛头或唛。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收货人及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和简单图形;目的港(地)名称;件号。有的还列入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或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目的:提醒注意,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六)国际物流信息子系统。主要功能:采集、处理和传递国际物流和商流的信息情报  二、国际物流网络系统  (一)国际物流网络系统的概念:指由多个收发货的节点和它们之间的连线所构成的物流抽象网络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息流网络的有机整体。  节点:指进出口国内外的各层仓库,如制造仓库、口岸仓库。作用:实现国际物流系统的时间效益,克服生产和消费时间上的分离。  连线:指连接收发节点的运输连线,如海运航线、铁路线、飞机航线等。作用: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实现货物的空间效益。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物流系统的运作   (一)全球化采购  1.全球化采购发展的推动力:(1)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布;(2)生产企业与专业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同步全球化(3)多式联运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形成。  2.全球化采购的优势:(1)扩大供应商比价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2)可以利用汇率变动进一步降低商品的购买成本。(3)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化和程序化。(4)实现生产企业从为库存而采购到为订单而采购。(5)实现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  (二)全球化生产  企业在全球化范围内组织生产具有的优势:(1)可以更好地接近目标市场,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2)可以获取资源优势,降低生产成本;(3)可以避开东道国的贸易壁垒限制,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4)降低物流费用,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可以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6)可以获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  (三)全球化配送  配送:在经济合理的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到制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四)国际物流网络合理化措施(P12)  第3节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简介  一、《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重要参考。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4.承运人的免责: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5.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3)损害赔偿责任  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8.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适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海运集装箱始于1956年)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空白期间。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  二、《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一)《海牙规则》修改的两种思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 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产生《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主张彻底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产生《汉堡规则》。  (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汉堡规则》明显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明显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P35)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  权的金额为限,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比《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高25%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汉堡规则》: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上述规定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货物  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6.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且不负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7.保函的法律地位  保函: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对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  诉讼时效:两年。且可在时效期限内,提出延长。  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汉堡规则》扩大了管辖权,《汉堡规则》: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10.规则使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海上运输合同,其中租船合同特殊情况下适用。  三、《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二)《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弥补了《海牙规则》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P33)。   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法运输合同或以其侵  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  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人们称这一条款为喜马拉雅条款,它保护了船东的利益。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以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为标准,取两者较高的;规定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  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可将一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时效可适当延长。  (三)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主要将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改为特别提款权。  第4节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  一、物流企业向集约化与协同化方向发展  二、物流服务的优质化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  三、第三方物流快速发展且在物流产业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方物流:指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提供各具特色的物流服务  四、绿色物流是国际物流发展的又一趋势  绿色物流的提出源于物流负的外部性,如噪声、污染、交通阻塞等。  绿色物流包括对物流系统污染进行控制,逆向物流系统的建立等。  五、物流产业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物流企业模式即物流产业经营类型向着多样化、细分化方向发展  六、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  七、智能化  八、柔性化:据消费需求的变化来灵活调整生产工艺的实现,要靠配套的柔性化的物流系统,物流柔性化即要根据消费需求。第2章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第1节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的含义: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对外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输出入贸易、海外贸易。  国际贸易分类  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划分标准:货物流向。贸易差额=出口额—进口额;贸易顺差、贸易逆差、贸易平衡。  2、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总贸易:以国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总进口和总出口;专门贸易: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  3.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即商品购销活动;无形贸易:指非实物形态的进出口,如知识产权、劳务、国际咨询、国际金融服务等。  4.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划分标准:有无第三国参与  直接贸易:指商品从生产国直接销往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活动  间接贸易: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贸易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指商品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转手国为转口贸易。  5.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政贸易。划分标准: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二、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国际物流是在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国际分工的深化,使国际物流从国际贸易中分离。国际间商品的流动体现了商流和物流的统一。  (二)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国际贸易要遵守国际惯例,由此带动物流的国际化。  (三)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新的要求。表现为质量、效率、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  第2节国际贸易方式  一、包销和代理  (一)包销: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包销须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2.包销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包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包销商在包销地区享有专营权,有利于调动包  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多头经营自相竞争。   缺点: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存在包而不销或包销商对委托人的依赖,遭受出口受阻的风险;包销商能力过强时,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控制市场  (二)代理: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1.代理的基本特点:(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为佣金。  2.代理的种类:(1)总代理;(2)独家代理;(3)佣金代理。  二、寄售  (一)寄售的概念:指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理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销售后,由代理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二)寄售方式的特点:(1)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待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3)寄售商品在售出之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三)寄售方式的优缺点  1.寄售的优点:(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掌握着货物的  销售处理、价格确定等大权;(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  2.寄售的缺点:(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增加出口人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采用包销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1.慎重选择包销商;对大众商品应有一个试行阶段;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范围、地区及包销数量或金额;3.在协议种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  三、招标、投标和拍卖  (一)招标和投标  1.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招标:指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国际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投标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招标方式:(1)国际竞争性招标,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谈判招标(又叫议标,非公开非竞争性招标,通过谈判进行)  (3)两段招标(先公开招标,再选择性招标)  2.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投标;(3)开标、评标、决标;(4)中标签约。  (二)拍卖:公开叫价竞争,价高者得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1.拍卖的一般程序:拍卖准备;看货;出价成交;付款交货。  2.拍卖的出价方法  (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  (2)拍卖的作用:买方:看货出价,卖得好价;卖方:现货交易,利于资金周转  四、商品期货交易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是在特定期货市场上,即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定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买空买空;套期保值。  买空卖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买进卖出期货合同,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纯投资活动。  套期保值有两种形式:卖期保值(经营者买进一批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预售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下跌,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中的亏损);买期保值(经营者卖出一笔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买进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上涨,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的亏损)。  五、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对销贸易: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买卖范畴的,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二)对销贸易的种类   1.易货贸易:以货易货的贸易,实质是以实物偿付对方价款的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的支付问题。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做法。  2.互购:互购又称平等贸易,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是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3.产品回购: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器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定义: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  (2)补偿贸易的方式: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劳务补偿。  4.转手贸易:在记账贸易的条件下,人们采用转手贸易作为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最简单的转手贸易:是将用记账贸易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转售,从中取得硬通货。  5、抵销贸易:多见于军火或大型设备,如飞机等,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诺购买进口方一定数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关的零部件。  六、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  基本内容: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诚聘交由对方处置,我国按照约定收取加工费作为报酬。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是一种简单的国际劳务合作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数量、质量);3.对提成成品的规定(规格、数量、交货期);4.对耗料率(每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量)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5.关于工缴费(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的规定:以国际劳务价格为基准,结合国情适当调整;  6.运输(原料运进、成品运出)和保险问题;7.付款方法。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成交方式:(1)由外贸公司和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然后外贸公司找工厂加工;(3)外贸公司承担工厂代理的角色;(4)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5)加工装配公司同一作为当地加工企业的代理 第3节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以简单的概念或外文缩写的字母,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贸易术语简化交易洽谈内容,缩短洽谈时间,节省相关费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是解释6种贸易术语,多为美洲国家所采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且该货物是有形的。《2000通则》将国际贸易中适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  二、《2000通则》  (一)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其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总结: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险费  4.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FCA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PT是指卖方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其他额外费用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6.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进行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总结: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CIP与CIF的异同:  相同点:价格因素构成(均运费、保险费)相似;卖方责任相似;均是装运地交货;都是装运合同;货物在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使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不同;单证不同。  (二)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Works,工厂交货)  EXW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AS(FreeAlongside,船边交货)  FAS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3.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AF指卖方在边境的具体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境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加险的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5.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适用范围:只有当货物由海运、内河运输且目的港码头卸货时。  6.DDU(DeliveredDutyUnpaid)  DDU术语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捐税即进口时应交纳的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7.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第4节国际贸易合同磋商及履行  一、合同的磋商  (一)合同磋商的方式、含义、形式和内容  1.合同磋商的方式  商品交易磋商的方式有两种:与客户直接面谈;双方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进行洽谈。  2.合同磋商的含义及形式  合同磋商又称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谈,以求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书面;行为。  3.合同磋商的内容  合同磋商的内容,即订立贸易合同条款的内容,又称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分为:个别交易条件和一般交易条件。个别交易条件是主要的贸易条件,变动性大,每一笔交易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以及货款支付方式等;一般交易条件的变动性小,相对较为固定,如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主要的合同磋商内容:成交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交货期等。  (二)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贸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成交条件,如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等,多为询问成交价格,也可向卖主索取估价单、样品。  2.发盘  (1)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发盘: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谓要约。一向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大幅,表示接受,则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形式: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  (3)发盘的构成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承担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确定,特别是主要条件必须确定;4.送达受盘人。  (4)受盘的有效期:受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供受盘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对发盘承受约束的期限。有效期有两种规定方法: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2.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发盘的撤销: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  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2.发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4.法律的实施。  3.还盘: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对还盘作再还盘,实际上是对新发盘的还盘。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又是要经过一次甚至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还盘时,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4.接受: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2)接受的构成要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表示接受可以用口头、书面声明或行为;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3)逾期接受: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4)接受的撤回:指接受生效之前将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如果撤回通知迟于接受送达发盘人,就不能撤回了。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程序: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装船)、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第3章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第1节国际海上运输  一、国际海上运输基础知识  海上运输:指以船舶为运输工具,通过海上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方式,简称海运。  (一)海上运输的特点:1.运量大;2.通过能力大;3.投资小、运费低;4.对货物的适应性强;5.运输速度慢;6.风险较大。  (二)国际海运市场  按照船舶服务方式和用途划分:(1)不定期船市场;(2)定期船市场,也称班轮市场。  海运工会:在一定航线上,由参加营运的2个以上定期船公司,为避免激烈竞争,维护和提高盈利水平,通过各种协定组织起来,以左右定期船市场的一种垄断组织。  (三)海运船舶  1.海运船舶按用途可分为干货船、油槽船、特种船舶。  (1)干货船。可分为:1.杂货船;2.散装货船;3.冷藏船;4.木材船;5.集装箱船  (2)油槽船。可分为油船和液化天然气船。  (3)特种船舶。1.滚装船;2.载驳船;3.辅助船  2.船舶吨位:衡量船舶载重能力和容积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  (1)排水量吨位,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满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  (2)载重吨位。分为载重吨位和载货重量  (3)注册吨位:又称容积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舶丈量规则,对船舶所有围蔽空间丈量所得的容积之和折算得出的登记吨位,可分为总注册吨位(容积总吨)和净注册吨位(容积净吨)。  二、海上运输的经营方式  主要有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和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指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按照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之间的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1)五定,即定期、定船、定港、定航线、定费率;(2)班轮提单即是运输合同的证明;(3)没有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不存在滞期费、速遣费。  2.班轮运输的作用:(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2)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船期稳定、费率固定);(3)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4)手续简便、方便货方。  3.班轮运价  (1)班轮运价的计费标准: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者;4.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又称从价运费;5.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6.按货物的件数计收;7.大宗低值货物按议价计收运费。8.起码费率:指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所计算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额时,则按最低运费计收。  (2)班轮运价的构成:班轮运价由基本费率和多种附加费所构成。  (二)不定期船运输:既没有预定的船期,也不固定航线,挂港根据货量来确定,运价也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收取。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粮食、饲料、矿石、煤炭等,一般都是整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特点:(1)按照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没有船期表和航线。(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简单;租船运输的运价比班轮运价低。(3)船舶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同于班轮运输提单,对于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它仅相当于货物收据。(6)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确定。(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舶延误费,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分担。  2.租船运输的作用  (1)租船一般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租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恰当的船舶,满足不同的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2)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由于运量大,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3)租船运价是竞争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  (4)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租船运输可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如一时舱位有余,为避免停船损失,可租船揽货或转租。   3.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租船三种。  (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  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惯例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费用开支,租船  人按约定支付运费。定程租船按运输形式可分为:1.单程租船,也称单航次租船;2.来回程租船;3.连续单程租船;4.包运合同租船。  (2)定期租船。可简称为期租船。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并在  规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月、按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  (3)光船租船。实际上是期租船的一种,船东只负责提供船舶,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  负责船舶的经营惯例和航行事宜。一般载租船市场较少采用。  三、租船运输合同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是运输班轮中的重要单证,反映了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是约束承、托双方行为的重要文件。  (二)国际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按照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全部货部分提供给租船人使用,租船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运费或租金。  租船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一般用于大宗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合同范本: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北美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  (2)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异同点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相同点:1.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合同中都规定由承运人或船东全面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负责完成运输任务;3.合同中都规定由托运人或租方支付约定的运费。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班轮运输合同的一方班轮公司具有垄断地位,而航次租船合同的租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因此谈判地位不平等。  2.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班轮运输合同是所谓的附和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自由合同。  3.法律对合同的管制不同。航运国家对班轮运输合同的内容加以强制性的规范,而对航次租船合同不加以强制性规范。  4.合同中有关费用的基本规定不同。  按照运输形式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往复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包运租船合同、航次期租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范本:1.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期租船合同,简称土产格式或政府格式;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1.在船舶管理方面,船东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承担有关费用;租方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2.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由租方定期向船东支付,在租赁期内,船舶的营运时间损失原则上由租方承担,合同内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3.合同内不指定载运货物,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而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3.光船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租船,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1.船舶在租赁期内由租方雇佣和配备的船员,占有并由租方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船东。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即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收到保护,即使船东将船舶出售或让予第三方,原光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新船东必须尊重租方的租赁权。  船舶租购合同:又称光船租购合同,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四、国际海上运输实务   (一)提单  1.提单的含义: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3.提单基本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4)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顺签提单。  (二)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  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提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无  须待单据寄到,船东或其代理人即可凭收货人收到的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的一种货  运单。  (三)海运业务中其他相关的单证  1.托运单:指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供货物进行运输的单证。  2.货单:由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写并交船公司或代理人审核签认据以向码头或船上交货的凭证,所以又称关单。  3.货清单:船公司或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留底一联记载,将船上全部货物按卸货港和货物的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号制作的装货汇总单。  4.载货清单:按卸货港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清单,又称?°舱单?±。  5.载货运费清单:由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按照卸货港及提单顺序号逐票列明的载运货物应收运费的明细表,又称运费舱单。  6、货物积载图:以图示形式表示货物载船舱内的装载位置,是每一票货物都能形象具体地显示其在船舱舱室内的位置。  第2节国际陆路运输   一、铁路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一)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和列车运行的基础,是由路基、桥隧建筑物和轨道组成的一个整体的工程结构。  1.铁路轨距:指线路上两股钢轨头部的内侧距离,可分为宽轨、标准轨和窄轨。  2.铁路限界:指对机车车辆和接近线路的建筑物、设备所规定的不允许超越的轮廓尺寸线,  分为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两种。  3.超限货物:货物装车后,货物任何部分高度和宽度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时,称为超限货物。  (二)铁路机车以及铁路车辆  1.铁路机车: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的基本动力,可分为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  2.铁路车辆:是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工具,本身没有动力装置。可分为客车和货车两大类。  按用途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两大类。  (1)通用货车。可分为棚车、敞车和平车。  (2)专用货车专。可分为保温车、罐车、家畜车。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指经由地上、地下及架空铁路实现货物从一地到另一地的位移。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量较大,安全可靠;(2)铁路运输速度快;(3)铁  路运输成本低;(4)铁路运输具有较高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小;(5)环  境污染小;(6)安全性高;(7)站地面积小;(8)噪音污染小。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念及发展状况  国际铁路联运:指货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个国家的铁路向另一个国际的铁路转移货物时,无须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发展历程:《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的业务种类:(1)整车;(2)零担;(3)大吨位集装箱。  (三)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程序  1.进口货物国际联运的程序:第一,确定货物到达站;第二,必须注明货物经由的国境站;  第三,正确编制货物的运输标志;第四,向国境站外运机构寄送合同资料。  2.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第一,发货人向铁路车站提交铁路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第二,铁路车站审核、签证运单;第三,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铁路车站检查、接受货物;第四,整车货物在装车完毕后,发车站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零担货物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  3.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单证:分为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和运单的添附文件。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五张组成。  运单的添附文件:视合同的规定、货物的不同而要求出具的品质证明书、检验书等。  (四)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的计算  主要依据:《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价规》)  1.运费计算的原则:第一,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费,均按铁路所在国家的国内规章办理;第二,过境国铁路的运费,均按承运当日《统一货价》规定计算,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  2.过境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的程序  计算公式:基本运费额=货物运费率X计费重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X(1+加成率)  3.国内段运费按《价规》计算的程序   计算公式:运费=运价率X计费重量  三、中国内地对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内地铁路运输;另一部分是港段铁路运输。  (一)对香港地区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租车方式,两票运输。  (二)对香港地区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程序(P131)  国内货物托运至深圳北站过轨至香港  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指国际货物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作跨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或地区的移动过程,起重要的衔接作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特点:1.时差效益;2.远距离效益;3.运输质量效益,公路运输装卸环节少,货损货差小,损失比例也较小;4.公路运输的局限性:载重量小,不适宜装载重件、大件货物,不适宜长途运输,运价通常较水路、铁路高。  (二)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1.公共运输业;2.契约运输业;3.自由运输业;4.汽车货运代理。  (三)公路运费:以吨/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一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和零担两种。  第3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一)航线与航班  1.航线:民航从事运输飞行时规定的线路,叫做航空交通线,简称航线。航线确定了航行的具体方向、经停地点、航路的宽度、飞行的高度等。  2.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做运输飞行。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念及特点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概念:指一国的提供者向他国消费者提供航空飞行器运输货物并获取收入的活动。   2.航空货运的特色:(1)运送速度快,适合高价货物和时间性很强的货物的运输;(2)安全、准确、货物灭失与破损率低;(3)适合陆路和水域不方便运输的内陆和其他地区的货物输送;(4)简化、节省货运包装;(5)缩短存货周期,加快商品流通;(6)减少企业备用资金存量,加速资金周转;(7)缺点:容积和载运量较小,成本较高,运价高昂,受天气等运输条件限制。  (三)航空运输设备  1.航空港;又称航空站或机场,为航空运输的经停点,是供飞机起飞、降落和停放及组织、保障飞机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常见的飞机:螺旋浆式飞机、喷气式飞机和超音速飞机。按照用途不同,飞机可分为客机、全货机和客货混合机  3.集装设备:指为提供运输效率而采用的托盘和集装箱等成组装载设备。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及组织方法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指在固定航线尚定期航行的航班,有固定的航线、始发站、途径站和到达站。  班机运输的优点:由于定航线、定航期、定收费标准,便于货主掌握货物的起运和到达时间,核算运输成本,使合同履行有保障;班机运输的缺点:由于大部分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受飞机舱位的限制,不能满足大批量货物及时运输需求,也不能适应货量季节性变化。  2.包机运输: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3.集中托运: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使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送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航空货代公司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航空货运方式。  4.陆空陆联运:火车-飞机-汽车联运,称为TAT运输;火车-飞机联运,称为TA运输;汽车-飞机联运,也称为TA运输。陆空陆联运的优点:速度快、费用低。  5.航空快递:又称为航空快件、快件、航空速递,是由专门经营该项业务的航空货运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用户之间传递急件的运输服务业务,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速度最快的运输方式。  航空快递的业务方式:门/桌到门/桌;门/桌到机场;专人派送。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集中托运方式;2.联合运输方式;3.送交业务;4.货到付款  三、航空运单  航空货运单: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以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码、包装和件数等的初步证据。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航空运单的性质:航空运单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本身不能代表其项下的货物,也不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通常不具有转让性  航空运单的作用:(1)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货物运输契约的凭证;(2)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文件;(3)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4)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的必备单证;(5)可作为保险证书;(6)是承运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依据。  (二)航空运单的种类,分为两大类:  1.航空总运单:凡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总运单。航空总运单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每一批经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总运单。  2.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公司签发航空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运单,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为航空分运单。  (三)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组成和内容  国际航空货运单通常由相同编号的一式数联组成,包括若干正本和若干副本,一般有正本3份及至少6本副本。根据实际业务要求有总运单和分运单两类。  第4节国际货物集装箱运输  一、集装箱运输的基础知识  集装箱:又称货柜、货箱,是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专供周转使用并便于机械操作和运输的大型货物容器。集装箱较好地解决了传统运输种货物装卸操作重复劳动多、装卸效率低、运输手续繁琐、运输工具周转迟缓等问题。  (一)集装箱的分类  1.按规格尺寸分:20尺货柜、40尺货柜、40尺高柜、45尺高柜。  2.按集装箱的用途分:(1)杂货集装箱,又称通用集装箱;(2)冷藏集装箱;(3)散货集装箱;(4)开顶集装箱;(5)框架集装箱;(6)罐装集装箱;(7)专用集装箱。   3.按集装箱的制造材料分:(1)钢制集装箱;(2)铝合金集装箱;(3)不锈钢集装箱;  (4)玻璃钢制集装箱。  (二)集装箱运输的关系人:经营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如船公司、航空公司、拖车公司等;无船承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联运保赔协会;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货运站。  二、集装箱运输方式及交接  (一)集装箱运输方式: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二)集装箱的交接:1.整箱交,整箱接;2.拼箱交、拆箱接;3.整箱交,拆箱接;  4.拼箱交,整箱接。  三、集装箱货运进出口程序及单证  (一)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1.订舱;2.签发装箱单;3.发送空箱;4.拼箱货装箱;5.整箱货装箱;6.集装箱货运交接;7.换取提单;8.装船。  (二)集装箱运输进口程序:  1.凭出口港寄来的有关货运单证着手安排工作;  2.分发凭证;  3.通知收货人有关船舶到港时间,并于船舶到港后发出到货通知;  4.收货人按到货通知,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5.船公司核对正本提单无误后,签发提货单;  6.收货人凭提单连同进口许可证至集装箱堆场办理提箱或提货手续;  7.整箱交:集装箱堆场根据提货单交收货人集装箱,并与货方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8.拆箱交:集装箱货运站凭提单交货。  (三)集装箱货运单证  1.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   2.订舱单:又叫托运申请书,是船公司用于接受、安排集装箱运输而制定的单证  3.装货清单、装货单和装箱单  装货清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到港先后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的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装货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后,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收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装箱单: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箱内货物积载顺序的单证。  4.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又称空箱提交单,指船公司集装箱堆场交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予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  5.设备交接单: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贷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给贷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  6.集装箱载货清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集装箱及其货物的汇总清单。是在集装箱及其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根据场站收据,核对理货报告单编制而成,编妥后还需送交船长签字认可。  7.提货通知书和到货通知书  提货通知书: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的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通知。目的是要求收货人事先做好提货准备,加快货物离港时间;到货通知书:是卸货港的船公司的代理人在集装箱卸入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理好交接准备后,用书面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通知。  8.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可向港区、场站提取集装箱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对港区、场站放箱交货的通知。  9.交货记录:是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货的凭证,是证明船公司责任终止的单证。  第5节国际多式联合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的概念与特征  多式联运: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在国际间进行的多式联运,即为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它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一次计收;(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责任统一:一次托运,一份合同,一次计费,一份单据,一个承运人;2.手续简便;3.运输时间缩短,货运质量提高;4.节省运杂费,减少利息指出;5.降低运输成本,加速货运周转。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责任,它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来说,它是货物的承运人,但对于分承运人来说,它优势货物的托运人,分为: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承运人型;(2)场站经营型;(3)代理人型。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责任期间:从接受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在此期间,对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  根据对负责范围和赔偿限额,分为三种类型:  1.统一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2.分段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危险认定,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其特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  3.修正(双重)统一责任:是介于统一责任和分段责任的一种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在责任范围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三、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一)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范围,(1)咨询业务;(2)货运代理业务;(3)运输经纪业务;(4)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5)国际多式联运业务;(6)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2.空箱的发放、提取(整箱、拼箱);3.出口报关;4.货物装箱及交接(整箱、拼箱);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6.办理货物运输保险;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含义: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不是多式联运合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一般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第4章国际货物通关业务   第1节海关基本知识  一、海关的产生与发展  (一)海关产生的条件:1.地理条件;2.政治条件;3.经济条件。  (二)海关的发展:1.奴隶社会海关;2.封建社会海关;3.资本主义海关;4.社会主义海关。  二、海关的概念:依照法令,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属于专门对进出境活动实时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三、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四、海关的工作任务:(1)监督管理;(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手续费);(3)查辑走私;(4)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五、海关的职权  (一)海关职权: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海关职权的特点:1.特定性;2.独立性;3.强制性。  (二)海关职权的具体内容: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有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在海关监督区及附近沿海沿边等地区的检查;对逃逸嫌疑人或其运输工具具有追索监管权;在履行职责中配备武器。  第2节报关制度  一、报关注册等级  (一)报关与报关人  1.报关:申请和接受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整个过程。  报关的全过程:申报;接受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后续管理;结关。  2.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1)报关单位:指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拥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  记证书,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   报关单位分为:自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  (2)报关员:指经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3节报关程序  一、报关程序: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在我国,货物的进出境必须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应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  进出境货物可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  报关按时间先后可分为: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指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二)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申报地: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延长至1个月);出口货物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申报的具体步骤:(1)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单证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2)申报前看货取样。(3)申报  2.配合查验。海关查验:指海关依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行为;径行开验: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会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3.缴纳税款  4.提取或装运货物  三、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一)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为止。保税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应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1.保税货物的分类:(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比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增加了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核申请结案阶段,  进出境报关时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二)报关程序:1.减免税申请(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2.进出口报关。  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不同之处:(1)须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  3.申请解除监管  五、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特征:(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2)一般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二)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1)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2)展览品;(3)集装箱箱体;(4)暂时进出口货物。  1.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1)进境申报:向进境海关提交纸制ATA单证册、装货单等。  (2)出境申报: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制ATA单证册、装货单等  (3)过境申报:不必填制过境货物申报单,只需提交过境单证、ATA单证册。  (4)担保和许可证件:一般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提供担保  (5)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文或法语,也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  2.展览品  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如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出境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是6个月。  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1)进境申报: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出境申报: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应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等单证。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代理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品主办单位或代理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还应提交进口许可证证件;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进境展览品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给海关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单位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3.集装箱箱体   暂准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核异地出境,营运人或代理无需对箱体单独报关。(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  4.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应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如需延长,  延长期不能超过6个月。  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必须保留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以备报核。(2)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3)放弃。货物所有人可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如需延长,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  (二)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  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三)通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第5章国际货物进出境检验检疫业务  第1节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  一、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二、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第一,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第二,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第三,作为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第四,办理索赔的依据。第五,计算关税的依据;第六,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第七,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三、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法定检验的依据: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骗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具体的依据主要包括:货物原产地规则、安全规范、卫生法则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环保法则标准、劳动保护法规标准。  (二)实行商品检验鉴定的依据:依据主要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和相关一些单证,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信用证、租船合同、海运提单、保险合同。  四、进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有三种: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第2节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报检、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一、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3)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二、常用的抽样方式有:(一)登轮抽样;(二)甩包抽样;(三)翻垛抽样;(四)出厂、进仓时抽样;(五)包装前抽样;(六)生产过程中抽样;(七)装货时抽样;(八)开沟抽样;(九)流动间隔抽样。  三、检验: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四、签发证书  (一)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等。  (二)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的,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   第3节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一)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的一般规定:出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在最后离境口岸实施;但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在装货前要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适装性检查。  二、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集装箱检验项目  1.法定验箱: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性能等项检验;2.装箱检验:集装箱货物的监视装箱;3.封识检验:集装箱的监视加封和启封;4.拆箱检验:集装箱货物的监视拆箱;5.承租鉴定;6.退租鉴定。  (二)新造集装箱:指由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曾使用过集装箱。第6章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业务  第1节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可以充当承运人的角色。货运代理也可以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特点:  (1)名称:包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字样即可;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3)业务经营:既有地域限制,也有运输方式的限制;  (4)业务范围:与船务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专业报关行等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与类型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从业务层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从整个对外贸易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类型  (1)居间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即作为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企业一般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  (2)代理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可再细分为: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3)当事人型。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型、独立经营人型。特点:经营收入的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是独立经营人,具有了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功能,能为客户提供物流增加值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1.具备良好的资信;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2)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3)代理负有保密义务。(4)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收账。国际货物货运代理人的权利:收取因货物的运送、包管、投保、报关等引起的一切费用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按服务对象分类:1.国际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2.国际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  3.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4.国际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5.国际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  (二)按服务作用分类,可分为:1.顾问;2.组织者;3.进出口代理;4.转运代理;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6.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7.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  第2节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及运输保险  一、班轮货运代理  1.班轮公司: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  2.船舶代理人: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  3.无船承运人: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4.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货运代理人,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除了可以从货主那里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外,还可以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奖励。  (二)船期表:由班轮运输公司制定。主要作用:招揽航线途径港口的货载,体现海运服务质量;有利于船舶、港口、货物及时衔接;提高船公司经营的计划质量。主要内容:航线、船名、航次编号、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达和驶离港口的时间等。  二、租船货运代理  (一)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  (二)租船经纪人:专门从事租船、定舱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促成合同的顺利签订;为当事双方调停等。包括船东经纪人、承租人经纪人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海上货运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两种。  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公共风险,为了解除公共风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风险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的特点:(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可避免地;(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三)我国海运保险险别  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第3节国际陆空货运代理及运输保险  (一)国际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1.代理预报;2.交接单、货;3.理货与仓储;4.理单与到货通知;5.制单、报关;6.收费、发货;7.送货与转运  (二)陆运货物保险基本险别: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在投保上述陆运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附加险。  (三)陆运货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四)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附加险。  第4节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一、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从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二、邮包战争险:邮包战争险是邮包运输保险的一种附加险,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储存处所开始运达时生效,直到该项邮包送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三、我国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在办理国际邮包运输时,应正当选用邮包的保价与保险,可采取保险,也可采取既保险、又保价的做法。 第7章国际货物仓储业务  第1节外贸仓储概述  一、外贸仓库  (一)按仓库所处地理位置和商品在流通中的职能分类:1.口岸仓库,又称周转仓库;2.中转口岸,又称内地转运仓库;3.加工仓库;4.一般储存仓库  (二)按储存商品的性能和技术设备分类:1.通用仓库;2.专用仓库;3.特种仓库   (三)按照仓库管理体制分类:1.自由仓库;2.公用仓库;3.联营仓库  第2节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指经海关批准,受海关监管,专门存储经海关核准缓纳税的外贸商品的仓库。  一、保税仓库的类型:专业性保税仓库;公共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  二、保税仓库允许存放的货物:(一)缓办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二)需做进口技术处理的货物;(三)来料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四)不内销而过境转口的货物  三、保税仓库的申请、审批和设立  (一)申请人:(1)仓库经营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2)仓库应具有专门存储、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3)应具有健全、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和仓库账册;(4)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保税仓库的审批和设立:主管海关在审核上述申请文件后,派人员到仓库实地检验,对符合仓库监管条件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分别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由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四、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程序  (一)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  1.本地进货:(1)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应由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向入境所在地海关申报,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在“报关单”上加盖“保税仓库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保税仓库的名称;经入境地海关审查验放后,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将有关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并将两份“进出口报关单”随货交保税仓库;(3)仓库经营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交回海关存查(连同保税仓库货物入库收据),另一份留存仓库。  2.异地进货:(1)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2)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并注明货物转运存入保税仓库的名称;(3)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凭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入境地海关核准后,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按“本地进货”手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及入库手续。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  保税货物的出口流向可分为三种情况:储存后原状复出口、加工贸易提取后加工成品出口、向国内销售或使用。   1.原物复出口:(1)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填写“出口货物申报单”,并提交货物进口时的经海关签章确认的“进口报关单”;(2)经主管海关审核后予以验放有关货物,或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将有关货物监管运至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3)办理复出境手续后,海关在一份“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作为保税仓库核销依据。  2.加工贸易提取后加工成品出口:(1)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首先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程序办理,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再持有关批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指定银行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后,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装配核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2)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保税仓库提货手续,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3)经海关审核后,在“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3.国内销售或使用:(1)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需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特殊货物还需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上述进口手续办妥后,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三)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1)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等单证;(2)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入库、出库报表与实际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领料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人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情况,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表上加盖印章认可,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五、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要求:(1)保税仓库的存储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向主管海关申请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2)所存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3)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转让、或转作他用;(4)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保税仓库必须独力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6)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储存情况,查阅有关仓库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作配合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7)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设备、运输车辆等,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第3节国际货物仓储内容  国际货物仓储业务主要包括收货、入库、储存保管和出货。   一、收货。收货方法:(一)直接装运;(二)直拨;  二、入库。进仓作业主要包括:(一)卸货;(二)入库验收;(三)固定(打收缩膜);(四)贴上储位标签(或条形码);(五)上架。  三、储存保管  (一)存放。在储存区内,全托盘装载的物品被分配到预定的托盘位置上,有两种常用的货位分配方法:可变的货位和固定的货位。  (二)保管。保管方式类型:(1)地面平放式;(2)托盘平放式;(3)直接堆放式;(4)托盘堆码式;(5)货架存放式。  保管的一般原则:1.面向通道进行保管;2.尽可能地向高处码放,提高保管效率;3.根据出库频率选定位置;4.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5.根据物品重量安排保管位置;6.依据形状安排保管方法;7.保管还应注意温度和湿度管理、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问题。  (三)商品的在库管理  1.商品的分区、分类  货物分区、分类的方法:(1)按货物的种类和性质分区、分类储存,即按照货物的自然属性分区、分类储存;(2)按不同货主分区、分类储存;(3)按商品流向分区、分类储存。可按照商品的分运地区、运输方式进行分区、分类储存;(4)按商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储存。  2.货位编号的方法:  进行货位编号的方法主要包括:(1)对整个仓库各储存场所编号。(2)库房内货位编号。(3)货场货位的编号。(4)货架上各货位编号。  (四)仓储商品的数量管理  1.货物保管明细账:是用一定的表格形式记录仓库储存货物的动态变化情况,是在库货物清查盘点的依据。  货物保管卡:用于具体货物进库、出库、结存数量的记录,一般由报关员使用管理,根据货  2.货物的盘点对账:是定期或临时核对库存货物的实际数量与货物保管账上的数量是否相符,检查有无残缺和质量问题登。  四、出货   收到出货单时会采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补货,也叫总量拣货,另一种是拣货。  (一)补货(总量拣货)  补货与拣货的最大不同点是工作的性质与所用的工具不同:补货员的工具是堆高机,拣货员用的是拣货车(没有升降能力);补货员的工作性质:将要出货的品类自货架上取下,置于拣货区货货架的底层,以便于拣货员拣货。  (二)拣货  拣货分为摘果式和播种式两种。  1.摘果式拣货:以出货单为准,每位拣货员以品类顺序或储位顺序位动线,至每种品类储位下层的拣货区拣取该出货单内该品类的数量堆码在托盘上,再继续拣取下一个品类,一直到该出货单结束后,将拣好的货物与出货单放置于待运区指定位置,由出货验放人员接手。  摘果式的优点:以出货单为单位,每人一单,出错的机会较少而且易于追查。  摘果式的缺点:动线的重复太多,用以在热门品类集中的区域造成进出交通拥塞和补货不及时等现象;人力负荷重。  2.播种式拣货:先按照“拣货总表”的品类总数量,到指定储位下层的拣货区一次一项地取货,取完一个品类后,拖至待验区按照出货单的代码将该品类应出货的数量放下。  播种式拣货法需要相当的空间做待验区,且出货时间也有一定的间隔。如果出货单数量不多,这两种方式的效率与效果差别不大。  如果大量出货,播种式比摘果式误差小、处理时间少。  (三)库内加工  库内加工的内容:袋装、定量化小包装、配货、分类、混装、贴标签、刷唛头等。h外延加工:剪断、打孔、折弯、组装、改装、配套等。  (四)出库  货物出库的程序包括核单、复核、包装、点交、登账、清理等环节。  整个出库业务过程中,复核和点交是最关键的环节。复核是防止差错的重要和比不可少的措施,而点交是划清仓库和提货方责任的必要手段。  (五)商品出库中的问题处理   1.出库凭证(提货单)上的问题  (1)凡出库凭证超过期限,用户前来提货时,须先办理手续,按规定缴足逾期仓库保管费后方可发货。提货时,如用户发现规格开错,保管员不得自行调换规格发货,必须通过有关部门重新开具出库凭证方可发货。  (2)凡发现出库凭证有疑点,或者情况不清楚,以及出库凭证有假冒、复制、涂改等情况,应及时与出具出库单的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3)属于商品已进库但未验收,或者期货商品尚未进库的出库凭证,一般暂缓发货,并通知货主,待货到并验收后再发货,其提货期顺眼,报关员不得代发待验。  (4)出库凭证的遗失处理。  2.提货数与实存数不符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商品入库时由于验收问题,增大了实收商品的签收数量,从而造成账面数大于实存数。  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报出报入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先按库存账面数开具货物出库单销帐,然后再按实际库存数量重新入库登账,并再入库单上签明情况。  (2)仓库保管人员和发货人员在以前的发货过程中,因错发、串发等差错造成的实际货物库存量小于账面数。如果商品尚未离库,应立即组织人力,重新发货;如果商品已经提出仓库,保管员要及时汇报,连同货主、运输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货主单位没有及时核减开出的提货数,造成库存账面数大于实际存储数,从而开出的提货单提货数量过大。此时由货主单位出具新的提货单,重新组织提货和发货。  (4)仓储过程种造成的货物毁损。合理范围内的损耗,应由货主单位自行承担,而超过合理范围内的损耗,由仓储部门负责赔偿。  3.包装破损:指在发货过程中,因商品外包装破损、出现砂眼等现象,引起的商品渗漏等问题。发货时都应经过整理或更换包装,方可出库,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仓储部门承担。  4.漏记和错记账:漏记账、错记账,一经发现,应及时汇报,调整保管账,使之与实际库存量保持一致。第8章国际物流信息系统  第1节国际物流信息系统概述  一、国际物流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   (一)单项数据处理;(二)综合数据处理;(三)系统数据处理;(四)辅助决策阶段。  二、国际物流信息系统:通过对与国际物流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来达到对物流、资金流和商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并为企业开展国际物流提供信息分析和决策的人机系统。  国际物流信息系统的特征:集成化、模块化、实时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三、国际物流信息系统的作用  (一)信息在现代国际物流中的重要性:第一,国际物流中有关订货状况、产品可得性、交货计划表、发票等信息是整个客户服务的一个必要的因素;第二,为了达到整个物流过程中库存的最低,要认识到信息能够有效地减少存货;第三,对有关从战略优势出发考虑的何时、何地及如何利用各种物流资源的问题,充足的相关信息也同样可以增加决策的灵活性。  (二)信息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1.信息是进行国际物流控制的手段;2.决策支持作用;3.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是现代国际物流运作的基础。  第2节条形码系统  一、条形码的概念:也称条码,来源于“Barcode”,是一种信息代码,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规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以表示一组数据的符号,是一种能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只读并使数据输入计算机的特殊代码。  二、条形码的分类  (一)按码制分类:1.UPC码;2.EAN;3.交叉25码;4.39码;5.库德巴码;6.128码;7.93码;8.49码;9.其他码制  (二)按维数分类:1.普通的一维条码;2.二维条码;3.多维条码  三、条形码技术的优越性:(一)可靠准确;(二)数据输入速度快;(三)经济便宜;(四)灵活、实用;(五)自由度大;(六)设备简单;(七)易于制作。  四、条形码在物流中的应用:(一)销售信息系统(POS系统);(二)库存系统;(三)分货拣选系统。  第3节电子数据交换(EDI)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概念:从国际物流的角度看,EDI是将与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并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各有关部门或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   二、电子数据交换的分类:(一)订货信息系统;(二)电子金融汇兑系统;(三)交互式应答系统;(四)带有图形资料自动传输的EDI。  三、电子数据交换的实现过程:(1)发送方将要发送的数据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出,转换为平面文件(也称中间文件);(2)将平面文件翻译为标准的EDI报文,并组成EDI信件,接受方从EDI信箱接收信件;(3)将EDI信件拆开并翻译成平面文件;(4)将平面文件转换并送到接受方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四、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功能模块和工作原理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功能模块:(一)用户接口模块;(二)内部接口模块;(三)报文生成及处理模块;(四)格式转换模块;(五)通信模块;  EDI系统的基本功能;1.命名和搜址功能;2.安全功能;3.语义数据管理功能  五、电子数据交换对企业的作用:(一)EDI正在成为企业生存的支柱;(二)节约企业成本;(三)改进企业内部的操作;(四)改善客户关系;(五)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第4节地理信息系统(GIS)  一、地理信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二、地理信息系统的类型:(一)专题信息系统;(二)区域地理信息系统;(三)地理信息系统工具。  三、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领域:(一)电子地图;(二)辅助规划;(三)交通管理;(四)军事应用。  第5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一、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利用通信卫星、地面控制部分和信号接受机对对象进行动态定位的系统。  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构成:GPS由空间部分、地面监控部分和用户接收机三大部分组成。  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1)用于汽车自定位、跟踪调度、陆地救援;(2)用于内河及远洋船队最佳航程和安全航线的测定、航向的实时调度、监测及水上救援;(3)用于空中交通管理、精密进场着陆、航路导航和监视;(4)用于铁路运输管理;(5)用于军事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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