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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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编者按:诉讼调解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有效形式,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都很重视这项工作,为此杨照民院长对此项工作的调研专题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把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滕副院长指导下形成的《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调研报告》,提供了红河中院和几个基层法院的成功经验、指出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加强诉讼调解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全市两级法院抓诉讼调解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现根据杨院长的批示予以印发,望认真学习参考。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

2、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杨照民院长的安排,由滕鹏楚副院长牵头,组织研究室等部门到红河中院以及弥勒、河口、个旧、富源、麒麟等基层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一、值得借鉴的做法(一)制定规则,规范实施。为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红河中院、个旧市等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诉前调解的启动程序、调解员职责,要求将调解程序贯穿于民商事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麒麟区法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明确进入立案程序的所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简单案件由速裁组速裁。红河中院在2003年全市法院院长会上明确提出“刑事案件抓

3、规范,民事案件重调解”,在制定相应规范的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使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到总结案的80%。(二)完善调解程序,实行调解前置。红河州部分县市关于诉讼调解的规范意见的亮点在于实行调解前置,增设调解法官。即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立案法官、人民陪审员(即将实行)或受委托的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主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立案庭设有证据交换法官的,也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实践中,个旧市法院是将证据收录和证据交换职能放在立案庭)。在调研的过程中,这些法院普遍反映,审前准备阶段即进行调解,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并能使案件有效繁简分流,

4、达到“精审判”的目的。其诉前调解的启动程序是: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调解处理纠纷的,可以当即立案,由立案庭组织调解;其他案件,立案庭在首次送达诉讼文书给当事人时,应同时送达调解建议书及空白回执,当事人应在三天(或五天,各法院规定不一)内将是否同意在庭前调解的回执交回法院,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调解意愿。一审案件当事人表示调解意愿的,由立案庭在一定期限内组织调解;二审案件当事人表示调解意愿的,可由立案庭组织调解。如此规定,既能体现法院营造和谐社会的努力,进行诉讼调解的主动性,又不违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自愿调解的意愿。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ofwork,re

5、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三)明确诉讼调解的范围,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诉讼调解。不能因为法院的裁判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凡属重大、疑难

6、案件,可能导致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及缠诉案件必须强调调解结案。具体办法是:此类案件坚持巡回开庭,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如找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家属、亲友,在公布案情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做调解工作,使一些缠诉案件迎刃而解。关于调解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排除法的方式对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该问题没有列为调研的重点。(四)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联系起来。凡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9号《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即

7、对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反悔而诉到法院的,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均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五)从诉讼投入上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进行调解。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在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减半收取(该条款未对社会公开,仅在法院内部针对特定案件予以掌握)。(六)将诉前调解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部分中去,这是个旧市法院目前正在探索的新举措。由于该院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证据收录和证据交换,这就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部分的庭前调解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七)关于诉讼调解的司法统计口径问题。红河州两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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