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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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型基金法律剖析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普通的基金形式,它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借用公司董事会形式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风格,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保管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态上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和董事会,并有自己的章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由股东(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2、基金公司的日常任务,基金的资产按投资者的出资额划为等额股份,投资者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在股东大会上行驶职权。但是他又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并不进行具体的实业经营,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研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首先要求对其本质有所了解。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公司型基金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基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不过是理论上

3、对证劵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上进行分类的结果。是基金的一个类别。认为公司型基金是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

4、dachieve“公司”实际上只是看到了公司型基金制度设计中的法律当事人之一基金公司,这是对公司型基金的片面认识。基金公司虽然依公司法原理组建,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等一般公司的特征。但是基金公司只是公司型基金运行中的一个环节。不过是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下投资者身份集合而已,而且,基金公司的公司性质无法完全展现公司型基金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公司型基金运作的完整链条上分析,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应归结为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基金公司已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契约性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架是一样的。都需按信托法

5、原理构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从基本特征上看,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平等性,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型与相应性。民事法律关系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多数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财产性。是平等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5.1-9,,service

6、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上述特征。首先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投资者、基金

7、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次,公司型基金法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其意志自由选择。自主选择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第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围绕基金展开,各方当事人的义务都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因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以基金财产为中

8、心。涉及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并以四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有别于传统的信托法律关系。兼具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内容。因此,它是一种相对独立形态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该种关系。有必要在信托法之外另立特别法对其加以调整。2、公司型基金盛行原因任何制度的兴起都不是偶然的。必然有其原因。如今,美国是公司型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1924年3月21日。在美国波士顿成立了“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这只基金由哈佛大学的200名教授出资5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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