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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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论文摘要]本文论述自尊与犯罪的关系,认为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自尊不灭犯罪不止,犯罪不能消灭,不能放纵,只能控制。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护正当自尊,矫正过度自尊,本文指出了历史上一些犯罪控制方式的盲目性,认为犯罪控制应有计划,犯罪控制计划是数字化了的人民意志,它不单纯是司法工作的打算,它将会给现代司法提出新要求,注入新生机。  一、犯罪的直接根源  治人之病,需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控制犯罪亦然,只有找准犯罪的直接根源,才能制定高效的犯罪控制方法。  ㈠、历史上几种犯罪原因论的缺陷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2、。“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龙勃罗梭属于犯罪生物学一派,他通过对服刑者和精神病患者的长期观察,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说,认为有一类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成方面的基因遗传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天生犯罪论,社会学派提出了批评:“因为法律有恶法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

3、,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的性状的基因,又怎能随着法的变化而变化呢。”龙勃罗梭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  相对于犯罪生物学派,“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其重要人物菲利认为‘犯罪是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犯罪生物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之前,还有一个古典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以最小的利益换取最大的利益,趋乐避

4、苦,是犯罪的原因。对于此,犯罪社会学派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  古典学派和犯罪生物学派所发掘到的犯罪原因比较具体和直观。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这两个学派所找到的犯罪原因并不一定准确,这给其后世批判者留下了以偏概全的把柄。与此不同的是,犯罪社会学派所发掘的犯罪原因虽然全面,但不具体也不直观,它的缺点是将一个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它的定义模式是:犯罪是有原因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面的,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犯罪。此种犯罪原因论仍未能找到犯罪的直接根源。因而

5、把任何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都视为犯罪原因。在此理论指导下的犯罪控制,必然是一个复杂的面面俱到的庞大系统。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也只是从哲学的高度,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阐述了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其对于具体的犯罪控制的指导意义在于未来而不在于目前。由于找不到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无法对症下药,我国的犯罪控制仍然只能采取综合治理的模式。  如果能够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则犯罪控制的对策就更具有针对性,能够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但限于人类目前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手段,要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谈何容易。人类只能艰难跋涉,以期找到更接近犯罪直接原因的原因。笔者不自量力,也欲作一

6、番探求。  ㈡、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  此文所谓的自尊,非指伦理学范畴的自尊,而是法学范畴的自尊。它是指人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的自我尊崇。自尊是人类生而有之的本能。芸芸众生,各有其自尊,各为维护发展其自尊而生活、而劳作、而奋斗。有时作个人英雄主义的奋斗,有时联合同志共同奋斗。有时斤斤计较,有时为了更大的自尊而牺牲较小的自尊。有的人看重精神自尊而忽视物质自尊,有的人为了精神自尊可以连命也不要,有的人则看重物质自尊而忽视精神自尊,甚至为了物欲连命也不顾。人各不同,其自尊自然不同,人与人要交往,其自尊难免因摩擦、冲突而受伤。人的欲

7、望有时难以完全满足,人的理想有时难以实现,如此便会心生不满,自尊有可能失去常态,有的人自尊度低,能容忍较大的自尊伤害;有的人自尊度高,稍微受损即暴跳如雷。当自尊受到不能忍受的伤害时,或者自尊失常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一般要采取激烈手段以寻求平衡,这就是犯罪的直接根源。  自尊损伤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不同的损伤原因,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大致列述如下:  ⑴被动性损伤  是指自尊因他人故意或过失的侵犯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报复性犯罪。此种损伤有时因较小的事由引起,但在特定场合下自尊心将损伤无限放大,使人产生怒气、怒气之下理智丧失,导致犯罪,犯罪后果一般比较严重。人的

8、物质自尊的损伤,往往引发精神自尊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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