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和调整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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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和调整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江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校发〔2014〕58号)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予以明确和调整,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二、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三、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

3、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四、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五、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

4、派出单位报销。六、出差人员住宿费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文件执行。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八、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

5、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九、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软坐的不予补助。十、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十一、出差乘坐飞机,往返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十二、出差人员跨地市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

6、工具,原则上不予报销私家车汽油费及相关运行费,确因工作需要租车或自驾车的,其汽油费、租车费等费用的报销,应遵循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说明来往目的地、公里数、往来时间,以及外出理由等情况,提供过桥过路费票据或住宿费票据等作为相关支撑材料,并需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校对选择自驾车的出差人员安全不予负责。十三、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正处级人员、学校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课题组成员等,可乘坐飞机;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飞机。其他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机票价格等于或低于相同线路的车船票价除外),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

7、须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十四、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提供机票登机牌,外请专家除外。超过十二个月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原因,需写明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十五、本规定从2017年10月1起执行。十六、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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