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

ID:18180868

大小:60.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9-15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_第1页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_第2页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_第3页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_第4页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胡玉鸿    时至今日,虽然西方的法学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的理论也对法学研究要不要讲究“家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然而,自然法

2、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仍然是西方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而构成“流派”的前提,又在于不同的学派在方法论上的不同观念。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实在法的基本尺度,因而其研究方法常被人们称为“价值分析方法”;分析法学派突出强调法学的科学性,以实证分析作为其研究的圭臬;社会法学派则以社会分析作为其研究目标,突出强调法律与社会实在关系的考察。总的说来,三大法学流派都从一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有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问题。为此,作者不惴浅陋,就三大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

3、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进一步重视。    一、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  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重视,在西方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传统。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均是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入手,探讨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功能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将法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结合在一起的研究传统。古罗马及中世

4、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在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理论家高举“自然法”的大旗,弘扬理性、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使用的方法也就是价值分析的方法。(注:虽然“自然法”理论从渊源上说是一脉相承的,但学者也指出,“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论与中世纪的自然法论有重大的区别。中世纪的自然法论是以神作为理论的最后依据,近代的自然法论却以人类的理性作为理论的基础。近代的自然法学者关心的是法的目的,而不是法的历史与成长。他们企图依据自由与平等的一些原则,来建设一种新的法律秩序。他们宣称这法律秩序是理性

5、与正义的永恒的表征。”见林文雄:《法实证主义》,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页。)由这一分析方法所产生的著名论断就是“恶法非法”,它意味着,如果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的,那么,人民就有不服从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样一类法律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品格,因而也就丧失了法律所具有的要求人们遵从的属性。这正如学者所言的,因为法律被定义为“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制定法律的人们制定的行为准则”这么一套司法规则,“所以,只有在它们被我们承认是‘合理的’时它们最终才能对我们有约束力。”(注:[英]W•D•拉蒙特:《价

6、值判断》,马俊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页。)  价值分析的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首先,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飞速发展。“最初,作为一种法理学学说的自然法理论,是有关制定法律的理论。旧内容必须接受理想的检验,必须经过改造以符合这一理想,若不能与这一理想相符合,则应被摒弃。如果存在着需要填补的鸿沟,则应依据这一理想的方案填补之。”(注:[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按照价值分析的理念,人类社会的良好法律完全可以通过人们自己

7、的理性能力而获得。理性可以用来重新塑造社会,更毋论自我。伏尔泰就有一句关于“理性立法观”的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注:[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人类社会运用理性能力进行法典编纂的范例。其次,它以自然法等价值观念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拓宽了法律渊源的范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民法典》(1870)第21条规定:“对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法官必须根

8、据公平原则审理和判决。在制定法无规定时,法官应根据自然法和理性,或者根据公认的习惯审判案件。”(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注。)由此自然法本身可以用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再次,在执法、司法的场合,价值分析或者说价值判断是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英国的士兵在法律上绝没有被看成是机械地照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