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

ID:18405234

大小:4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17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_第1页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_第2页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_第3页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_第4页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若干问题——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      共有人擅处共有物的法律后果如何,我国法律未设明文规定。实务中,通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第89条作为审判依据,该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于该规定内容模糊、不完整,且与《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区分原则、善意取得原则存在不相协调之处,该规定

2、作为裁判依据已不合时宜。鉴于共有物处分中同时存在合同关系、物权变动关系及侵权责任法律关系,除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制度的协调外,还与婚姻法、民法总则代理等制度有涉,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极有必要对擅自处分共有物涉及的诸多问题作通盘考虑,以明确其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一、擅处共有物的性质——有权处分或无权处分?   (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擅处共有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处分,分别在第819条(分别共有)和第828条(公同共有)设有明文,从条文内容看,不论是分别共有还是公同共有,处分共有物均应经全

3、体共有人同意。擅处(私卖)共有物的性质及法律效果如何,理论界和实务界曾产生过重大争论,主要分歧集中在对“民法”第118条①(无权处分)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负担行为以及出卖他人之物是否为无权处分的理解上。对于前一问题,王泽鉴教授曾数度撰文,着力强调“出卖他人之物不是无权处分”②。至今,无论是理论界或是实务界均认为第118条所称之“无权处分”,仅指处分行为而言,不包括负担行为在内。对于后一问题,学者认为在法律逻辑和价值判断上,“出卖他人之物”与“私卖共有物”似无区别的必要,③审判实务也通常将擅处共有物作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一种特殊情形对待

4、。一般认为,擅处共有物的合同本身有效,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例如,1981年台上字第1536号判决认为:“公同共有人之一或数人,以公同共有物所有权之移转为买卖契约之标的,其移转所有权之处分行为,虽因未经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承认,不能发生效力,但其关于买卖债权契约则非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所以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不是无权处分”,与理论上普遍接受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区分理论有关。在物权行为理论指导下,法律行为从效力角度被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擅处共有物的合同属于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因此,擅自处分之共有人与买受人

5、之间的买卖契约本来就有效,只是在物权变动效力上,由于欠缺整个共有物的完全处分权,移转物权的处分行为则效力待定,如果擅处共有人嗣后取得共有物之全部权利,能够履行自始有效的买卖契约,处分行为也为有效,否则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二)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对擅处共有物性质的认识分歧   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并没有像台湾地区民法那样,普遍接受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和区分理论,擅处共有物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均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擅处共有物性质的认识也不像台湾地区民法那样简单明了。   《合同法》施行前,《试行意见》第89条是处理擅处共有物纠纷唯

6、一的法律依据,实务中通常将该条规定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理解为买卖合同无效,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解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出,该条是将擅处共有物作为无权处分看待的。   《合同法》施行后,擅处共有物问题变得极为复杂。一方面,《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同时又在第150条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造成对擅处共有物的性质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以买卖为例,买卖共有物到底是第51条规定的“处分他人财产”行为或是属于第150条规定的有权利瑕疵的

7、买卖行为?对此,学说观点不一。众多学者认为,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属于处分他人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从而适用《合同法》第51条规定。④也有学者认为,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只是因为存在权利瑕疵,当其他共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应当依据第150条的规定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⑤   (三)对擅处共有物性质的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有效合同,这是立法者在维

8、护物的静态安全与交易的动态安全之间作出的选择。因此在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论上,该条本身并无争论的余地。⑥除权利人追认或者擅自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以外,其余情形即权利人不追认并且擅自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擅自处分合同无效。但是,将“处分共有物”包含于“处分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