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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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宝山区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2017年5月26日7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

2、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四个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200万元,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

3、度。第三条使用范围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并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第四条支持对象(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且经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服务类企业或组织;(三)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一)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1、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

4、,经审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2、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万元补贴。3、对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参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

5、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优先申报。(二)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4、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5、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6、7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万元。(三)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7、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

6、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8、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9、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10、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

7、-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11、对股改后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对成功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成功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12、对股改后进入“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最高150万元。7(四)鼓励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13、鼓励银行为尚未实现全面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完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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