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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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19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2日        宝山区金融服务“

2、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按《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

3、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予以匹配。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企业在本区集聚发展,鼓励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设施,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开展各类金融服务活动。金融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从事金融服务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   (三)纳入本区改

4、制上市培育库的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新三板”股份交易系统挂牌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财富管理、第三方支付、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类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类企业优化布局、集聚发展  1.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2.对批准组建或新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2亿元以下,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2—5亿元(含2亿元),给予40万元开办费补贴

5、;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3.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的,按实收资本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万元。  4.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300万元。  5.对专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资讯、金融教育培训、期货、典当等金融服务类机构,经认定,按其实收资本和服务能力,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6.对于从事阳光私募等财富管理

6、业务的企业,视其资产管理规模(以信托合同、注册资本、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为准)、交易频度、过往业绩等综合评价指标,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分二年按照每年50%比例到位。资产规模特别大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接受补贴的阳光私募类财富管理企业应在本区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开户,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应材料经认定后,方可享受该项补贴。  7.对已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注册且纳税在宝山区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2%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800万元,分二年按照每年50%比例到位。  8

7、.对于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的开办费补贴。    银监会批准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规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   对于其它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其规模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注册资本在1—2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按50%、2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8、》执行。  9.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实施市政府“金融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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