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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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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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单位及管理部门。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

2、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11等,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三)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

3、区域内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具体实施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第七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11(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

4、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八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如下程序:(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

5、保障部审核批准。第九条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1(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

6、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第十条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如下程序:(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为基地的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11第十

7、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年龄可暂时放宽至40周岁以下。第十二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十三条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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