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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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厅文件吉林省卫生厅吉民发〔2012〕71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民政局、卫生局:吉林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已于2012年10月8日成立,各地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成立当地的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承担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下设医疗卫生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人员范围和条件(一)医疗卫生

2、专家库组成人员范围:内科(含呼吸、消化、心血管、神经、血液专业)、外科(含普外、神经、泌尿、心胸、骨科专业)、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口腔科、肿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4(二)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二、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聘请省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卫生厅、沈阳军区联勤部一分部和吉林省军区后勤部推荐,填写《吉林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报吉林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鉴定委员会”)审核。经

3、审查、考核合格后,由省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各市(州)和县(市、区)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分别由同级民政和卫生部门推荐,填写《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由同级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同级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并报省鉴定委员会备案。已建立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应当健全和完善;未建立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建立完成。三、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由各级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4、(由2名以上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医疗检查结果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四、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管理4(一)根据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需要确定医疗卫生专家的人数及专业类别,以保证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并将其解聘原因通知其所在医院;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残疾等级鉴定活动的;2.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经现场指出后仍不改正的;3.与被鉴定人串通,擅自提

5、高鉴定等级被查实的;4.接受被鉴定人钱物被查实的;5.有其他违反残疾等级鉴定规定的行为,并被查实的。(三)根据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需要,定期整理和更新医疗卫生专家库。附件:《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卫生厅2012年10月26日4附件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工作年限是否在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简历: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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