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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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护士执业注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人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

2、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第一款:19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

3、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桂卫医〔2009〕102号)规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3、《自治区卫生计划委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卫发〔2015〕31号):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扁平化办理护

4、士首次注册(除自治区卫生计划委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外),同时委托下放补办护士执业注册和注销注册。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首次注册: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192(二)变

5、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三)延续注册:1、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2、具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健康标准;3、执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4、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届满前30日);5、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已满的。(四)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五)补办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者破损的。(六)注销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

6、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护士注销注册手续。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实施对象和范围1、实施对象:公民。2、实施范围:在南宁市范围内(含六县六城区,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未曾办理过执业注册的护士。192除

7、护士变更注册从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的外。温馨提示:护士换发执业证书须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六、申请材料(一)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另交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健康体检表》的照片为同一底片);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

8、开具书面证明);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实习时间不足8个月的,请回原实习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补足实习时间,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医院公章)或者护士执业注册护理临床实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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