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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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篇一: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XX〕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XX〕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

2、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

3、)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XX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

4、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尿

5、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前三类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万元。  2、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版)》(皖卫农〔XX〕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

6、助标准实施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三、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分别凭《农村五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后,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而后由定点医院与区民政部门进行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

7、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二)非“一站式”救助程序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及复印件;  3、当年度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正式医疗费收据、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等有效材料。  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

8、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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