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近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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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中国近代法制史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基本情况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3制定新律,这是清末变法修律的重心。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三、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不可逾越的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特点:⑴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根本矛盾。⑵内容

2、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⑶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3影响⑴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⑵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⑶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第二节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

3、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5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中国近代法制史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1清末的“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⑴1901年,被迫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⑵1905年,五大臣出洋、设立宪政编查

4、馆⑶1906年,五大臣归国陈述君主立宪的三大优点: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宣布预备立宪,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9.1)开始推行官制改革⑷1908年,公布《资政院院章》、《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⑸1909年,在各省设立咨议局⑹1910年,在中央设立资政院⑺1911年,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2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定。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5、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共14条,主要规定了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召集、开闭、停展集解散议会等方面的绝对权力,仅仅是将封建皇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文字化而已。在“附录”部分,也罗列了一些臣民的权利义务,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清朝政府在其政权日益没落之际,仍企图用政治欺骗的方式,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6、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的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的愚昧、顽固,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和反对,清朝政府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3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

7、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4谘议局是清末为预备立宪而在地方设立的咨询机构,是各地方采集舆论的场所。谘议局行使职责,始终处于督抚的监督控制之下,虽有某些西方宪政体制中地方议会的功能,但又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多种干预,实际上谘议局不能行使依法应享有的权力。谘议局的职权主要有:(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项(2)议决本省财政预算与决算、公债(3)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4)接受本省民众建议、陈情(5)对本省行政机构实施有限的监察权。5咨政院在清政府仿行宪政的政权设计中,是作为从预备立宪到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制这一阶段过渡性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成员

8、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即钦定议员或互选议员。其职权有三项,即立法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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