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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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2、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16第四条  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

3、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八条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

4、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建制镇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管理本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必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机构;开发区应当设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6(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与布局的战略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城市土地利用

5、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四)负责全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五)负责全省城市勘察及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测绘工作;(六)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国际交流;(七)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八)宣传、贯彻、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及本条例的执行。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6、(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四)制止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市规划方面的纠纷;(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及工程竣工验收;16(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勘察及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测绘工作。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

7、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定。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和经批准的开发区,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规划。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从长远考虑,一般二十年为一个

8、阶段,五年审议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指标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城市景观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16第十五条  大、中城市和因用地造成特殊布局结构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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