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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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日期:2005-12-29点击:作者:李玉福来源:法学论坛2004年第四期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20世纪中叶,著名法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著名论文,[1]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论述甚详,其学说已经为学界所从。本文认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固然存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但是,礼刑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刑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一、礼刑关系的历史演变纵

2、观中国古代历史上礼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制时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这是礼刑并存的相辅相成时期;二是春秋后期到战国、秦朝,这是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期;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这是德主刑辅、礼刑高度结合的时期。(一)礼刑并存时期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传统礼制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家族国家形态中形成的调整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孔子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

3、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但是,由于史料缺乏,夏礼、殷礼在孔子时代已经难以知晓。礼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使传统礼制达到成熟化和完备化的地步。西周春秋时代,礼制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政治关系和宗法家族血缘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中国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政权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在周朝,周姓大家族控制着国家政权,然后按照宗法血缘关系,进行层层分封,建立诸侯国家和卿大夫的领地。层层分封的过程是政权、土地、民众等等逐级分割的过程,也是等级制度逐级形

4、成的过程。周天子既是国家政权的国君,也是周姓宗大家长。诸侯国家和卿大夫既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政治统治者,也是宗族大家长。这种家族国家形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亲亲”与“尊尊”既表明法血缘的亲疏远近关系,也表明了君臣上下、长幼有差的尊卑关系。《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疑,制同异,明是非也。”[2](1231)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3]因此,礼的本质就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确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整个社会成员规定套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体系。2.西周春秋时代的传统礼制是国

5、家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表明,礼制已经从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经过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周公制礼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从而使礼制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因此,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实施。《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2](1414)既然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4]的重要工具,那么,违背了礼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处罚的。但是,从立法上看,在西

6、周春秋时代,礼与刑尚未实现一体化,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就礼与刑的作用而言,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刑则是保障礼制实施的强制性的制裁措施。3.礼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奴隶主贵族。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大致有所区别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1249)荀子也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121)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社会规范。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只有士以上的贵族才能立庙祭祀祖先,才有宗法。因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礼制,也主要适用于士以上的贵

7、族阶级。庶人和奴隶无宗法可言,也就不能享受礼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也表明礼制实际上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关系的特权法。4.礼制的作用方式主要依靠德治教化。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礼制一方面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另一方面也主要依靠德治教化的作用保证其实施。通过礼制的教化作用,防患于未然,将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是礼制不同于刑法的重要特点。中国古代狭义的法律起源于刑。《左传·鲁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1275)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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