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ID:21298209

大小:5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1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第1页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第2页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第3页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第4页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摘要: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其在解决刑事纠纷中所具有的优势出发,对于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法律后果  简介:陈晓辉(1976-)男,河南禹州人,学历:研究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tion),其英文概念可直译为“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调停”,因此,刑事和解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沟通从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故而,在刑事

2、和解的大框架之下,一旦加害人与被害人间达成和解,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国家专门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不同于以监禁刑为典型代表的刑罚处罚措施,刑事和解有利于在现实层面上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有利于恢复加害人的行为给社会秩序所造成的混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和解还能够有效避免加害人在监禁处罚中所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复归社会。由此,作为与传统刑事司法所奉持的报应刑理念截然不同的一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改造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等方面有着显

3、而易见的优势,那么其是否可以全面适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呢?根据目前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及实践中的主要操作范式,笔者发现,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和解在摆脱了“控辩交易”的歧义定性后,逐渐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的“调解环节”,成为调解工作方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而在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依然处于争论之中,其中尤以刑事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为代表。故此,本文就以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适用为题进行简要论述。  二、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

4、措施。  作为与起诉、审判相平行的一个诉讼阶段,刑事侦查作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其所负担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所有的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足以定案的证据”。由此,可以推定的一点就是在刑事侦查阶段,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日趋明朗逐渐清晰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刑事和解的达成也就有了两方面的突出意义,一是加害人主动交代加害行为从而节省侦查力量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受害人尽早得到赔偿以使其避免在相对固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二次伤害或产生不满情绪。下文中,笔者就对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一定阐述。  (一)前提依据  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对

5、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的规定;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此,在我国现行刑事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  2.事实依据。刑事和解,根据其本质含义,即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调解,因此“害”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了刑事和解能否适用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刑事和解所解决的并不

6、是加害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的事实问题,而是在有违刑事法律规范的加害行为发生、对受害人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伤害之后,双方能否达成协商并通过认罪、认错、道歉、赔偿等方式达成谅解的问题。由此,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须得最基本的事实确认,即加害人确实实施了在查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而这一事实确认,笔者认为在目前刑事和解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法治条件下需以加害人自认与被害人指认双重条件均满足时方能成立。  (二)适用范围  1.加害人类型。即什么样的加害人得以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花钱免刑”的现象出现,也为了彰显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侦查

7、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应从正反两方面对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加害人的类型予以明确。从正向而言,对于未成年加害人、在校读书的加害人和七十岁以上老年加害人,对残疾、患有疾病和怀孕哺乳期间的加害人,对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对具有未遂、中止、自首等情节的加害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从反向而言,对累犯、惯犯、涉及团伙犯罪的加害人从其人身危险性及查清整体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2.案件类型。即什么样的案件得以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最为原初的含义是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协议,因此,此处最为基本的参考标准是依法应当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管制等刑罚措施的侵

8、犯私权利的刑事案件。具体而言,从具体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