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农业委员会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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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农业委员会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录一.行政许可类(9项)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种畜禽(父母代)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兽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植物检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6.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渔船船员发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或迁址新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行政征收类(1项)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行政强制类(3项)1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或销毁事中事后监

2、管细则12.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513.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其他权力类(4项)1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5.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贴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7.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5一.行政许可类(9项)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市农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采取监督检查、生产基地核查、抽样检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安全。二、事中监管市农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审批并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时在网站公布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市农委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明确检查

4、程序。55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

5、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假劣种子及其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二)种子生产基地核查。1.种子企业生产的品种、地点与许可证注明项目是否一致。2.制种面积与生产信息报送情况是否一致。3.质量控制体系及生产档案是否健全。4.授权品种是否合法。5.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等行为。(三)实施现场检查。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55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动是否合法等。2.生产、经营的种子标签标识是否规范。3.生产、

6、经营档案是否健全。4.生产、经营的品种是否通过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的种子,是否有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5.不合格种子被质量公报通告后是否进行整改。(四)审批后跟踪检查。市农委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其审批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核发许可证后的跟踪检查。核发许可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2.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组织机构、注册资本、检验条件、加工条件、种子仓库和晒场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变动是否符合规定。(五)实行抽样检验。市农委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组织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检

7、验。主要包括:1.种子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种子抽样。2.市农委要对审批后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抽检,并及时进行室内检测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3.将种子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及时报省农委进行定期公告。(六)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证》55和《非主要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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