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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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摘 要]公私法的划分不能仅从规范层面加以理解,而应当从法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功能、市民权利与国家理性等层面来综合考虑。私法精神的实质意义是承认人民主权,承认人民的自然权利。这样一种精神应当体现到我国民法典中。  [关键词]私法,人民主权,民法典  一、如何理解私法?  大凡措手研究民法者,必先明于公私法之界限,明于私法之概念。[1]于是笔者有问:公私法划分有何意义?为何言民法者必先言私法?  当代划分公私法之标准大致有四:一是“权力说”,二是“主体说”,三是“利益说”,四为“混合说”。[2]此四者,欲从规

2、范层面将现行法律制度判然分辨概为不可能。而之所以要强作此种分类,有学者云目的有三:一是“把全部的法规,加以有系统的区分,便于对法律体系,加以剖析”;二是“有待解决的利益冲突不同,立法者须依据有待规律的情节,引用不同的原则”,以私法而论,则应当以“私法自治原则与所有权人的自由权”为规律手段;三是“在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在于法律救济途径Rechtscivitatis)”。[15]城邦的存在以家庭的存在为前提,城邦的自主性来自于家父的自主性,城邦的法来自于家庭的法。因此,当时的罗马社会主要是由家庭法统治的。虽然公元前578年图利乌斯(S

3、erviusTullius)改革形成了罗马国家,虽然早期也存在法律,但这时的法律(leges)并不直接涉及共同体成员的生活,而主要关涉城邦和国家的结构和生活。[16]  (2)市民法统治时期。  市民法的形成与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密不可分。平民是由各种各样的移民组成的低下的农民阶层、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的城市无产者阶层、随着门客制度的削弱而加入这一行列的门客所组成。[17]而贵族的身份虽然难以认定,[18]但罗马城邦最初是在氏族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这些氏族所享有的优越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在城邦的发展过程中,平民与贵族形成一种自发的

4、共处关系,虽然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随着城邦的发展和平民阶层的扩大,二者间的分裂也呈现扩大化趋势。平民以分裂为武器,要求平等的权利。在平民与贵族之间的二元对抗中,二者都诉诸城邦和国家的力量,于是城邦和国家就在这种统一与对抗中不断强大起来。城邦开始突破家庭的约束,而成为平民和贵族博弈的舞台,市民(civis)在城邦的发展中应运而生。  不能仅仅因为在《十二表法》中第一次出现了Civis(市民)就认定这个词就一定是《十二表法》的首创,更不能因此而认为在《十二表法》制定的这一年——公元前450年世俗性的市民法突然之间就被创造

5、出来。[19]正如格罗索所说:  《十二表法》是一种具有确定性的作品,它虽然也确定了具体的界线和限度,但它的主要特点仍然是揭示规范、澄清规范、介绍规范和解释规范,而不是正式的创造和制定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法(ius)。[20]  也就是说,虽然《十二表法》(LexDuodecimTabularum)名为法律,但它只是市民社会自然形成的规范的成文法体现,它是对市民共同体——不论平民与贵族、家长与家子、主人奴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斗争中形成的规范的组织和调整工作。  在以上两个时期,法在一种自然理性和自然权利思想的支配下,成

6、为人民自主性的表现,是人们享有的为自己的生活立法的权利的体现。这样的一种私法来自于人们的生活,按照现在的说法,是一种“行动中的法”。  (3)公法统治时期。  自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始,法律开始不断侵入市民社会生活中。国家与家庭、与市民或贵族的控制愈来愈远,并形成自己的利益。在这一时期,市民法脱离了法的整体意义而成为法的一部分,与万民法、裁判官法并列存在。这以后,虽然是民法在语义上有变化[21],但它的主体已经由自然理性和自然权利转变为国家理性和国家权力。  (4)小结  古罗马人民的私法观念作为一种法的发生形态的理念,

7、即使到今天也仍然是很有意义的。它体现了法作为社会生活之构成、作为人们意识和需求的反映的特点。法不应当仅仅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理性,法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国家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应当以人民的意志作为它的意志。国家不是自在自为的,它从属于人们关于和平和幸福的需要。  三、私法的精神实质  古罗马法学家根据六种不同的标准,把当时的法律进行分类。[22]而有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今天仍然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划分方式之一。这种划分方式如上所述,最早并不是法学家的创造,而是人民的观念。乌尔比安(Ulpianus,约

8、公元170-228年)对这一划分进行改造并用于法学研究。他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23]这种以利益归属为标准进行的区分造成了“公”的利益与“私”的利益相对立的假象。为何乌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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