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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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违约责任  黄志霞付红雷  摘要: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的概念,归则原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论述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1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时,依法或以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比较

2、好的经验,体现了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违约责任则包括在债不履行责任当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2特点  我国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它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责任。

3、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另外,违约责任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性质问题。它的性质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它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其根本属性是惩罚性;其二认为它是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根本属性是补偿性;其三认为它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制裁性,以补偿性为主。我国《合同法》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确定了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

4、罚性。这样规定是科学可行的,因为第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这也就是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特点,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计算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带有惩罚性的,第二,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往往造成实行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有实际损害后果,如果按补偿性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而应根据惩罚性的观点对违约方实施惩罚。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

5、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也不例外。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我国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我国“违约责任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6、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也存在作为补充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严格责任原则有其合理性。其一,《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其二,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其三,严格责任具有自身的优点。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发生在预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是当事人自己商定的

7、,当然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利益。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相比应该比较严格。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传统《合同法》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从我国《合同法》

8、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规定可看出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消极等待。  2、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  3、迟延履行。指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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