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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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异同概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协助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代理人代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参加诉讼,由此形成了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辩护制度的存在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为前提,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受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代理制度则是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除受刑事追诉者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需要。可见此两种制度存在着重叠,又存在着相悖,不能泛泛地说两者的关系,因此,下文将对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进行简要的对比,从而分析其二者的异同。关键词:

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辩护人,权益保护,法律地位一、刑事辩护制度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因此在这一时期,辩护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质的。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

3、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再看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也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因此,对于今天我国的辩护制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

4、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试试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因为本文旨在对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因此不再赘述。但从辩护制度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辩护的意义无非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实现,它的存在不仅是保障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更是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一、刑事代理制度我国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之法律体系,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时时受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理论的

5、猛烈冲击,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社会实践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我们所承担的繁重、复杂的立法任务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于我国,刑事代理的确是一个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问题。在这里,我给出一个简明的定义,刑事代理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刑事诉讼,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刑事代理是与辩护相对应的用以维护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96年刑诉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赋予了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维

6、护。虽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被害人同属控诉一方,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同时维护被害人利益,但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性和两者强调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因此实难做到两全,所以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一、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从上面的简述,我们不难看出,表面上,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根本就是两个毫不相关的概念,但是我们细细品味,其中不乏有很多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需要考究,在此进行简要的分析归纳。两者的相同之处。它们都涉及与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问题。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一些相同的权力与义务。如

7、了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辩论、为委托人保密等。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大多由律师担任,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均是给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方面,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见,两者有很多的相通融合之处。两者的不同点。1、对象不同。刑事辩护人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设立的,而刑事代理人是针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3、诉

8、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见的约束,也不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左右;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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