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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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人的死亡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行为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一、民事权利(一)分类1、根据权利的内容划分(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比如对房屋的所有权。(2)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附:区分的意义(1)是否可以转让(2)保护方法的区别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划分(1)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权利的内容仅凭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义务主体不特定,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2)相对权权利主体、义

2、务主体都特定,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的内容。附:区分的意义:(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2)是否借助他人的行为实现权利的内容3、根据权利能否独立存在划分(1)主权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并受主权利的效力影响的权利。附:区分意义主权利转移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转移和消灭。4、既得权、期待权(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

3、权利。附:区分意义使得期待权可以在市场上便利的流转。5、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1)支配权A、概念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B、特点a、客体通常是特定的。b、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其支配权实现的行为。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的效力。(2)请求权A、概念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B、特点a、权利主体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得到权利利益,必须借助义务人的配合间接取得。b、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存在的条件。

4、案例一甲有古董车,被乙所盗。问:甲对乙可以主张何种权利?A、甲向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向乙返还财产请求权。B、甲向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C、甲向乙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3)形成权A、概念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B、分类-根据是否涉及他人利益a、主体行使形成权,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b、主体行使形成权还涉及到其他人。追认

5、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根据权利实现方式a、简单形成权自主占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b、形成诉权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4)抗辩权A、概念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的权利。B、分类a、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

6、7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b、永久抗辩权消灭时效的抗辩《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诉讼时效的抗辩?《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事权利的行使1、行使的方式:(1)自己行使(2)通过他人行使——代理2、行使的限制:(1)禁止权利滥用《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2)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3)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应依诚实信用原

7、则(三)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A、自行协商B、调解C、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8条《德国民法典》第227条第2款: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D、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德国民法典》第228条:为使自己或者他人免于遭受紧急危险而毁损或者破坏他人的物的人,如果毁损或者破坏与避开危险来说是必要的,并且损害并非与危险不相当,即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E、自助行为《德国民法典》229条: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者财产加以

8、拘束、押收或者毁损,不是不法的行为,亦不负赔偿责任。2、国家司法保护(公力救济)A、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B、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交付商品或履行某种义务。C、形成之诉请求法院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义务(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条件1、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必要性:义务人不得推脱、放弃3、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分类:1、积极义务、消极义务(1)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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