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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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

2、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

3、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

4、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1、保证人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资料、企业组织章程、贷款证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近

5、两年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法律、地方性法规及保证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对外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保证人为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2、我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3、在《借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合同)签订同时,担保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4、双人核保:即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双人亲临担保企业,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当面签署《对保书》,进一步确认担保行为。第十二条保证期间经办行应加强对保

6、证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如出现下述情况,应通过借款人按规定重新落实担保责任或更换担保人:1、原保证人因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而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重新确认承担保证责任或由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单位,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2、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的,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仍应向借款人追索;或者在保证人宣告破产前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第十三条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应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填写“债务转化”,不得随意填写为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在

7、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同时,还须向我行出具“承诺函”(见附件)。如担保方式为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也应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对已发生的“借新还旧”贷款,未出具“承诺函”的,管户信贷人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担保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有关证据,以便我行在日后诉讼时处于有利地位。第十五条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由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章抵押方式的管理第十六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提供自身依法所有的或第三方依法所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

8、产作为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时,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收回债务本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的一种担保方式。第十七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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