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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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索引号:KJA60-B0200-2005-001    生成日期:2005-02-03    发布机构:江苏省建设厅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

2、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

3、、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1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

4、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

5、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

6、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3000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

7、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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