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儒家伦理争鸣集》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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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儒家伦理争鸣集》读后如何理解和看待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对现实生活发挥着重大影响的儒家伦理,是一百多年来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自从我在《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美德还是腐败”一文(以下简称“美文”)、指出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后,在学术界也引发了一场热烈讨论。最近出版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一书,收录了许多或直接或间接地批评我的这一见解的文章。拜读之后,觉得其中有两个重要的问题关涉到对待儒家伦理的根本态度,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与纸媒和网络上某个试图为孔子不懂用电脑辩

2、护、却又掉头分析“乱伦”与“通奸”哪个应当不按寻常治罪、因此显得极其“无价”、所以强烈要求别人回应的帖子不同,因此想在这里做出一些回应,以就教于批评者和学术界。一无需细说,几乎所有的批评者都不同意我把舜的两个举动判为腐败;其中,郭齐勇、杨泽波等论者提出的一条基本理由就是:我的判定依据的是当代人的道德准则、我国的现行法律乃至当代西方的法理精神,因而有违于哲学研究中的历史性原则(13-15、95-97、112-114页),几乎有点儿像是指责孔子不懂用电脑、孟子不会发帖子、庄子没有做回应一样。毋庸置疑,我的上述判定的确依据了当代人的某些基本

3、道德准则,尤其是依据了当代人有关“腐败”的某种通行观念——官员不惜损害公众利益而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因为这不仅是我、而且也是我的批评者作为当代人无法摆脱的视界。不过,我在“美文”中却从来没有诉诸于任何当代的法律条文——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否则,我完全有理由把舜的“窃负而逃”不仅判为腐败、而且判为犯罪。在我看来,“腐败”与“违法”属于两个彼此交叉但并不重合的范畴,不能随意等同。正是出于这一理由,我也根本不同意郭齐勇、杨泽波等论者的下述见解:既然舜的两个举动在当时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把它们判为“腐败”(18、65-72页)。其实

4、,历史上许多严重的腐败现象如卖官鬻爵等,在当时也具有所谓的“合法性”,一旦“回到历史情境”也可以“当作经典理解”,因此完全能够做出“孔子不懂用电脑”之类的强有力辩护,但照样受到同时代和今天的许多人包括儒者以及学君在内的正当批评,因为它们恰恰具有损公肥私、任人唯钱的典型腐败特征。这里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我的上述判定同时也依据了历史上的某些基本道德准则,其中首先就包括孔孟在两千年前提出的“仁爱”、“仁政”、“尊贤使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等伦理观念——这一点从“美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事实上,虽然当时或许还没有“腐败”这个术语,但孔孟已经

5、从这些道德准则出发,严厉批判了一些官员见私利忘公义的腐败举动。例如,在《孟子》开篇的那段著名对话中,孟子便猛烈抨击了一些诸侯大夫只考虑“何以利吾家”、“何以利吾身”、却遗忘了儒家仁义理想的做法——尽管这些诸侯大夫做法在当时显然也是完全“合法”的,一旦“回到历史情境”也可以“当作经典理解”,因此完全能够做出“孔子不懂用电脑”之类的强有力辩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孟子那段有关“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的著名论述几乎可以视为不加掩饰的腐败宣言的话,那么,孟子的这段著名论述则几乎可以视为旗帜鲜明的反腐败宣言,因为它公开

6、主张:任何只追求一己一家狭隘私利、却损害天下民众正当权益的举动,都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今天我们有关“腐败”的通行观念,甚至可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孟子的这段论述。从这里看,我们其实没有理由把普遍主义与历史主义非此即彼地对立起来,因为历史性的东西有可能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普遍性的东西有可能本身就植根于历史性;至于那些只有“回到历史情境”才可以“当作经典理解”的东西,诸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洁”之类,则不过是一些现在很能引起某些试图为孔子不懂用电脑辩护、却又掉头分析“乱伦”与“通奸”哪个应当不按寻常治罪的学君们的兴趣,但最终必将

7、被抛进历史垃圾堆的事情。那么,从孔孟提倡的这些兼有普遍性和历史性的道德准则看,舜的两个举动是不是可以判为腐败呢?郭齐勇、杨泽波、丁为祥等论者特别强调了我在“美文”中已经提及的那两个因素(亦即舜没有把父亲立为太上皇,以及另派官吏治国、不让弟弟“暴民”),认为它们足以证明孟子和舜的目的只是旨在巩固血缘亲情、维系家庭美德,并未违背仁政观念、牺牲“博施济众”的理想,更没有为自己和家人牟取私利,因为儒家从不主张自家利益高过百姓福祉,也根本反对把“私德”与“私欲”混为一谈(6、15-18、72-73、189-193页)。然而,正如我在“美文”中指

8、出的那样,这两个因素只能证明孟子和舜并没有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自觉动机,却不足以证明舜的两个举动也不会在实际上损害百姓权益、牟取家庭私利。很明显,在“窃负而逃”中,舜不仅根本扭曲了当时社会公认的“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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