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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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标签:儒家伦理法治五四●陈云良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7149.html内容提要信用缺失、纲纪崩坏、吏治腐败是当前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产生这种法治困境的深层原因,人们普遍将其归结为制度不健全。而作者认为这是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症状,是儒家伦理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和化约。儒家文化中的等级伦理、宗法伦理、和合伦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严重阻滞着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的实现。法治建设在此文化土壤上进行,必然“逾淮成枳”,发生错乱与

2、迷失。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当务之要是文化改良,回归“五四”,完成“五四”未竟之业。    关键词儒家伦理法治法治精神        人猿相揖别,只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    ——毛泽东《贺新郎·咏史》        一、问题的产生        什么是法治?中国法学界对此已有纷繁的探究。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1]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

3、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正如卢梭所说:人民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的意愿)。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

4、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古代之法制,春秋时代法家之法治思想,并不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法治,“法家所谈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主治’的法治完全相反,以法治观念去看法家所谓的法律,那些法律是不合法的”。[2]所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就存在法治与法治思想不过

5、是牵强附会。19    从人治走向法治,构建新型的法治社会,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必然的逻辑嬗变,是社会秩序的自发扩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主体,市场本能排斥政府权力,抵制集权政治。市场体制必然摈弃权力,否则,它不过是一件徒具虚名的政治外衣,如计划范围的逐步缩小、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市场、政企逐步分开等等。但是,市场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依赖于一定的秩序而存在,权力退出市场所留下的空缺需要法治来充填。市场是一切契约关系的总和,市场主体是通过契约来交易(契约是连

6、结一切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纽带),法治社会的实质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如前述,法治社会之良法从本质属性上讲应是反映全体人民公意的公共契约,是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契约,这个“契约”如果是不平等的、专制的,真正的市场即不复存在。法治与市场在神与形上均存在内在的沟通,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与法治精神异曲同工。另外,经济法学界的研究表明: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一定的国家干预,那么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亦需要法律来界定,如何把握国家干预的度,避免国家干预因权力惯性破坏市场机制与市场效率,这都要以法治作保障。所以,法治是市场的内在逻辑要求

7、,是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内部的自我扩展和外化。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仅因为市场依存于一定的合理秩序,而且因为法治蕴含了市场的契约精神,法治与市场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共同的伦理基础(平等精神、自由精神、权利意识)。提倡法治精神,亦是对市场的本质属性的弘扬,是对平等、自由、正义、人权、契约等基本民主宗旨的追求。    我国的改革正是沿着从市场到法治这一社会发展逻辑轨迹进行。在市场体制得以确认,市场经济取得法定主体地位后,中共十五大既而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而将其写进了宪法。市场

8、、法治的脚步虽然慢了一些,但是它们毕竟来了,依历史既定的逻辑轨迹向前拓进。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来说,都是“舶来品”,所以,有学者认为市场化、法治化,即现代化,就是西方化。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引进、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法制的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的西方化。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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